學生選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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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1.14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95.12.12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法規會通過
95.12.18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776號函公布
96.05.16九十五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96.07.09高醫教字第0960005806號函公布
97.01.02九十六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97.02.01高醫教字第0971100431號函公布
100.07.25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08.24高醫教字第1001102548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則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選課分為預選及加退選,預選安排於每學期開學前辦理;加退選依學校公告期間內辦理,逾期不予受
     理。
第三條  學生每學期選課應依教務處公布之選課須知及選課時間為準。
第四條  學生選課以本學系、所所開設之必修課程、選修課程、英文課程、體育課程、軍訓課程為主,不得改選他
     系課程,但學士班如因重修或補修課程而致衝堂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學生修習他系、所(組)課程,視為本系、所之選修課程。
     若修課程為雙主修、輔系、教育學程、重修或補修因衝堂而修習他系、所(組)課程者,需於網路選課時
     自行於「選、必修」及「課程別」項目上勾選正確類別。
第六條  加退選結束後,若未達選課人數下限標準者不予開班,不開班課程由教務處公告,原選修不開班課程者,
     應於公告期間內至教務處改選修其他課程。
第七條  學生不得修讀與上課時間互相衝堂之科目,否則衝突各科目之成績均以零分登錄,惟各學系若有特殊情形
     ,其衝堂時數不超過該課程總時數之四分之一,得事先申請調課或徵求授課教師同意補課,且以一門學科
     為限,並報教務處核備。
第八條  學生應由系、所輔導選課,加退選結束後一週內,自行列印選課清單,經本人簽名確認無誤後,統一送經
     導師、指導教授、系主任(所長)同意及學院院長核准後,繳回教務處方完成選課作業,未繳回者視同未
     選課處理。
          學生未依規定程序自行選修其他課程,其成績及學分概不承認。
第九條  各學系(二年制在職專班除外)修讀學士學位學生每學期應修學分數,各學系第四學年、牙醫學系第五學
     年、醫學系第五學年、第六學年、學士後醫學系第三學年、第四學年,每學期至少九學分,最多二十五學
     分;其餘各學系(二年制在職專班除外)每學期不得少於十六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研究生每學期
     選課上限,由各系所自行訂定,並在課程科目學分表中明確規範。
     修讀二年制在職專班之學生每學期應修學分數至少九學分,最多二十五學分,惟應屆畢業學期之應修學分
     數得少於九學分。 
     前項所列各學系與二年制在職專班得視情形核准學生修習其他學系開設之科目及學分,但以該學期修習學
     分數之三分之一為限。
     學生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八十分以上,且名次在該學系該年級學生人數前百分之五以內及雙主修學生,
     經系主任同意,可加選一至二科目學分。
     延長修業年限之學生,不受每學期應修學分數最低限制。
     研究所碩、博士班三年級以上有修習學分者(論文除外),應另行繳交學分費。
第十條  課程訂定有先修條件限制者,其先修課程必須修讀且及格才能修讀後修課程。
第十一條 本校各學系學生在修業期間,應修滿通識教育中心所規定之通識課程學分。
第十二條 已經修讀及格之課程,再重複修讀課程名稱或內容、性質相同者,其學分及成績概不予列計。
第十三條 校際選課應依本校「校際選課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如有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