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寒及身心障礙優秀學生獎助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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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0.07(88)高醫校法第0四九號函公布
93.01.13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03號函公布
93.10.11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32號函公布
94.08.19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20號函公布
94.11.16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32號函公布
96.10.05高醫學務字第0960008426號函公布
96.11.07九十六學年度第三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96.11.14九十六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97.01.03高醫學字第0961100867號函公布
97.05.08九十六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通過
97.07.10高醫學字第0971103153號函公布
99.04.08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99.06.17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9.07.08高醫學務字第0991103339號函公布
第一條	  宗旨:
          為獎勵本校清寒及身心障礙之優秀學生努力向學,協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凡本校大學部學生(在職進修班及進修學士班除外)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之: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身心障礙學生。
          三、家庭年所得七十萬元以下之學生,家庭年所得之計列範圍如下:
            (一)未婚學生:學生本人、學生的父母、共同居住的祖父母、 未婚的兄弟姐妹、已
                  婚且共同居住的兄弟姐妹。
            (二)已婚學生:學生本人、學生的父母、學生的配偶。
            (三)學生依所得稅法被列為扶養親屬者,應列計扶養人之所得。
            (四)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單親家庭、家暴困境、失聯或服刑等情事者,學校得自
                  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收入計列範圍。
第三條	  經費來源:
          本要點所需經費依教育部「大專校院辦理學生就學補助原則」規定提撥之經費。
第四條	  本要點之獎助金分為下列三類: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身心障礙學生。
          三、家庭年所得七十萬元以下之學生:依據各學系大學部學生學雜費收入比例分配名額(各
              學系至少一名)。
          前項各類獎助金依學生成績高低排列優先順序(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
          若學業與操行成績相同時由學生事務委員會決定),經學生事務委員會參酌當年度學校預算
          經費審核獎勵名額及金額(每學期一萬元至二萬元),陳報校長核定後核發獎助學金。
第五條	  申請期間:
          每學期由學生事務處公告辦理。
第六條	  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前學期成績單正本(前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且全部及格,操行成績須達82分)。
          三、戶籍謄本。
          四、低收入戶證明或殘障手冊證明。
          僑生無我國戶籍謄本者,得檢附海外財務證明或清寒證明。必要時,得請僑務委員會查證。
第七條    本獎助金與其他校內各項獎助金得同時申請,但僅得擇一受獎。
第八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
          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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