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秀運動員獎勵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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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0.11(九十)高醫學法字第00二號函公布
97.06.26九十六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97.09.30高醫心通字第0971103379號函公布
98.10.14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98.12.24高醫心通字第0981105881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本校各運動代表隊學生為校爭光,發展本校運動特色,特訂定本要
    點。
第二條 凡經本校核淮參加下列各項運動比賽之代表隊學生,表現優異者,以每學年度本校編列之經費彈性決定獎金
    金額。
        一、全國大專盃(單項比賽):獎勵第一名至第六名。
        二、全國醫學盃獎勵第一名至第四名。
第三條 優秀運動員由「學生事務委員會」審核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告得獎名單。
第四條 本要點所需經費依教育部「大專校院辦理學生就學補助原則」規定提撥之經費。
第五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