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學士後醫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 97.9.15 97學年度 學士後醫學系第一次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 97.12.12 九十七學年度醫學院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 100.12.13 (100)高醫院醫函字第1000200073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學士後醫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九至二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副系主任及行政教師共同擔任。 (二)遴選委員:由系主任另遴選教師十五至二十一人為委員。 (三)設置列席指導。 (四)設置教師資格審核小組:由系主任遴選推薦課程教師為組員共同組成。 (五)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三人擔任之。 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三至五人列席。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依本系「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畢業學分數及 學生修習學分相關規定。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四、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 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下學年度開課之改進參考。 第六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第七條 本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