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申請出國進修研習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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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0.12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27號函公布
97.03.21九十六學年度第三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修正通過
97.09.11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暨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97.10.09高醫心國字第0971104417號函公布
99.02.05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9.04.08九十八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99.04.26高醫心國字第0991101955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優秀學生申請出國進修研習之獎助,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本校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政府機關相關出國進修研習獎助金:
          一、學業成績須在全班前百分之七十五以內或符合各該獎助單位之規定。
          二、英文須具備相當於全民英檢中級初試通過之語言能力證明,或其他非英文語系研習國家之語言能力證
       明。
第三條  申請學生應繳申請表、具體計畫書(內容依獎助單位規定而定)、英文自傳及指導教授推薦函等各一式三
     份。
第四條  出國進修研習期間及獎助年限須符合獎助單位規定。
第五條  一、遴選業務得國際事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受理,受理後轉由各學院依申請學生之審查成績推薦優
       秀學生若干名,經由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議,陳請校長同意向獎助單位申請。
          二、有關學生申請獎助相關經費,由本中心依獎助單位規定編列。
第六條  獲獎助計畫主持人、學生均須與本校簽立契約書,並應於訓練研習結束後按時返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滯留
     不歸。役男須依內政部頒布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七條  訓練研習科目以本校現行必修科目表所訂相關科目為限,其成績之評定依本校計分方式辦理,及格者給予
     選修學分。
第八條  獲獎助學生返校後應由所屬學院或本中心為其舉辦校內公開發表會,並於返國後一個月內檢附心得報告、
     機票證明(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登機證存根)、和
     相關單據等核銷獎助費用。
第九條  學生出國期間,如有違反校規或逾期返校之情形者,不得核銷獎助費用,已核銷者須繳回所領獎助款項,
     並依學生獎懲辦法及學則規定處理。
第十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章辦理。
第十一條 本細則經本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