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社團輔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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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9.29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97.10.16高醫學務字第0971104701號函公布
99.10.18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99.11.1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5772號函公布
100.03.14九十九學年度第三次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
100.06.01九十九學年度第四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100.08.15高醫學務字第1001102293號函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宗旨:
          為輔導學生社團活動之健全發展,制訂本辦法。學生社團之輔導事項,本
          辦法未規定者,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條  學生社團之種類:
          本校學生社團種類如下:
          一、音樂性社團:以倡導音樂之演出與欣賞、以愉悅身心為目的之社團。
          二、學藝性社團:以學術、技藝、研究為宗旨之社團。
          三、康樂性社團:以提倡正當休閒、康樂活動為目的之社團。
          四、服務性社團:以推展社會服務為目的之社團。
          五、體能性社團:以推展健身、強化體能活動為目的之社團。
          六、聯誼性社團:以促進友誼、砥礪情操為目的之社團。
          各種類學生社團應成立委員會,並選出主席一人,負責學生社團之聯繫與
          聯合活動之策畫與推展,並參與討論學生社團輔導重大政策之規劃。
第三條  學生社團之主管機關:
          學生社團由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輔導之。學生社團非依本辦法
          或其他校規規定,經學務處核准成立,不得活動。
第四條  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
          學務處設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審議學生社團之
          成立、解散、經營、管理、經費審核、評鑑、獎懲、輔導老師、外聘指導
          老師聘任資格等相關事宜,成員由學生代表與教師代表共同組成,並得邀
          請校外人士參與,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第二章  學生社團之設立登記
第五條  社團登記制:
          學生社團之設立,應經登記。未予登記者,不得活動。
第六條  社團之設立與登記程序:
          一、發起:本校學生發起人三人及二十人以上聯署,備具社團成立申請表
              、連署名單、發起人簽名冊、學生社團章程草案、輔導老師資料表等
              相關書面文件,交由學務處轉請審議委員會審核。如擬籌組之社團,
              其性質內容與現有社團重複或宗旨不當者,得不予核准,文件退回發
              起人。
          二、試辦:經審核通過之學生社團,應於三週內召開籌備大會,通過章程
              、推選社長及幹部,送課外活動組核備登記成為「試辦社團」後,始
              得開始活動。但試辦社團不得向學校申請經費補助。
          三、正式成立:試辦社團成立六個月後,得檢具成立後之活動成果說明書
              、收支帳冊、幹部及社員名冊、未來主要活動項目說明書等,交由學
              務處轉請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審核成立正式社團。審核通過者,由學
       務處課外活動組依其所附文件辦理登記正式成立。
              審核不通過者,文件退回原社團。
          四、以上各款所列各項文件有欠缺者,課外活動組得令其於二週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者,得拒絕其申請或登記。
第七條  變更之登記:
          社團成立後,其組織章程、輔導老師、負責人及幹部、財產狀況等如有變
          更者,應於七日內作變更之登記。未依法變更登記者,由學務處課外活動
          組送社團審議委員會議處。 
第八條  社團章程:
          學生社團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須冠以「高雄醫學大學」)。
          二、宗旨。
          三、組織與職掌。
          四、社員入社、退社及除名之條件。
          五、社員之權利及義務。
          六、幹部名額、權限、任期、選任及解任。
          七、會議召集及決議方式。
          八、經費之運用與管理。
          九、章程之修改。
          十、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學生社團章程,應由發起人簽名。
第三章  學生社團之組織
第九條  輔導老師:
          各學生社團應聘請一名輔導老師,任期一學年。輔導老師由審議委員會通
          過後,陳請校長聘任之。
          學生社團輔導老師,得由校內人士擔任。
第十條  輔導老師之職責與權益:
          一、輔導學生社團發展、社務運作、活動規畫、專業研習、財產管理、改
              選交接等事項。 
          二、輔導學生社團舉辦及參與校內外重大活動,必要時應出席輔導。 
          三、出席社團輔導老師會議,並協助學校處理有關社團活動之特殊問題與
              重大事件。 
          四、對社團學生優良事蹟或嚴重過失,得填具獎懲建議表,送學務處核定
              獎懲。
          學生社團外聘指導老師,由本校視當年度預算經費,依其實際指導社團時
          數核發指導費,其實施要點另訂之。
第十一條 社員:
          學生社團之社員以本校在學學生為限,並應依所屬學生社團章程規定行使
          權利、履行義務。
          學生社團由學生自由參加,各社團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本校學生參加
          。
第十二條 社員大會:
          學生社團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關。
          下列事項應經社員大會決議:
          一、章程變更。
          二、社長之選舉與罷免。
          三、社員之除名。
          四、社團活動之計畫、經費預算及決算。
第十三條 社長:
          學生社團社長對內綜理社務,對社員大會負責,對外代表學生社團。社長
          應依社團章程公開選舉產生,任期以一學年為原則,若連任以一次為限。
          未向課外活動組報備者,不得中途更換。一人不得擔任兩個以上學生自治
          團體或社團之社長。
          社長應出席學務處舉辦之學生社團社長研習會。因事未能出席者,經學務
          處同意後得由幹部代表出席。如社長因故未出席,且未委託社團幹部代表
          出席,則由學務處課外活動組列入記錄,作為社團評鑑及社團補助參考依
          據。
第十四條 社團交接:
          學生社團應於每年五月底前改選完畢,並須於改選後七日內檢附社團外聘
          指導人員資料、財務清冊、活動行事曆、活動經費概算表、幹部及社員通
          訊錄、負責人資料表、移交報告表、定期活動場地申請表、輔導老師異動
          調查表、新任正副社長基本資料表送課外活動組備查,以瞭解社團實際運
          作情況。
          學生社團因故未能於每年五月底前改選社長、未依前項規定檢送資料,則
          由課外活動組送審議委員會議處,當事社團得派代表列席說明。
第四章  學生社團之活動
第十五條 活動申請:
     學生社團舉辦重要活動,應擬具計畫報請學務處核備,並請輔導老師輔導。
     學生活動期間原則上以非上課期間為原則,如因特殊情形需於上課期間進
     行社團、學系及班級活動者(以2日為限),需經相關課程授課老師、系
     主任及學院院長之核准,並送學務處核備後且完成請假程序,始得辦理。
     活動之申請、補助費用之請領、活動場地及器材之借用、海報之張貼及財
     務之處理,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十六條 活動安全:
          舉辦活動安全第一,若預見危險之發生,應即停辦。
          社團舉辦旅遊、參觀、登山、比賽等活動應辦理加保手續,並商請輔導老
          師、教師、教官或學務人員擔任領隊;若上述人員無法帶領,則應於活動
          申請時說明理由並簽註合適人選送學務處核備後,始可辦理活動。社團並
          得於行前辦理說明會或相關安全訓練。
          社團前往山區或危險地區活動,應檢具參與名冊,並擬定活動安全計畫。
          若接獲本校校安中心勸導撤離時,即應立即取消活動,並離開危險區域,
          將相關人員撤至安全點或返回學校。
第十七條 食品衛生:
          學生社團若舉辦食品贈送或販賣活動,應符合其社團宗旨,並禁止於校園
          內發放酒精性飲料,但若因研究及教學需要,則不在此限。活動所贈送或
          販賣之食品,應注意清潔衛生,若損及他人健康,則由課外活動組列入記
          錄,送審議委員會懲處。
第十八條 對外活動:
          學生團體對外活動或行文,應經學務處核准。邀請校外團體人士參加活動
          時,亦同。
第十九條 活動報告:
          學生社團舉辦活動後一個月內,應填具活動記錄報告表,送課外活動組備
          查,未於活動期限內完成活動記錄報告表者,相關經費不予核銷。
第二十條 未盡事宜:
          本辦法對學生社團活動之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校規有關之規定辦
          理。
第五章  學生社團辦公室、財物及經費之管理
第二十一條 社團辦公室:
            學生社團因活動需要,得向學務處申請借用辦公室及傢俱,借期以一年
            為限。學務處得依學生社團之屬性及評鑑結果分配上述空間及設備。
            學生社團辦公室之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數個學生社團共有之辦公室,應共同負起管理責任,不得互相推諉
                。
            二、除學生社團活動外不得作其他使用。
            三、應愛惜公物、保持清潔。
            四、學生社團辦公室門鎖更換或加裝,應由學務處課外活動組統一處理
                。學生社團不得任意更換或加裝門鎖。
            五、學生社團遷出時必須繳回所有鑰匙,並負責清潔整理;對於損壞、
                遺失之公物必須賠償。
            六、學生社團不依規定使用學生社團辦公室者,學務處得隨時收回。
第二十二條 活動經費:
            學生社團得依本校「學生自治團體暨社團經費補助辦法」申請補助。
            學生社團活動經費之籌募與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學生社團活動經費,另得以收取會費、對外募款、廠商贊助、義賣
                、活動報名費、及接受機關團體補助等方式籌募活動經費。任何籌
                募經費之計畫,除收取會費外,均應向學務處報備,始得進行。
            二、所得款項帳目均必須公開,學務處課外活動組得隨時派員查核,並
                得將查核結果列為社團評鑑之參考。必要時課外活動組得要求學生
                團體公告帳目,以昭公信。
            三、學生團體所得活動經費,應全數充作該團體活動、業務、管理及發
                展之用,不得挪為私用,或有其他圖利行為。以公益名義舉辦之募
                款所得,扣除活動成本後,須作公益目的之使用。違反者由學務處
                課外活動組送審議委員會議處。
            四、除本條所載籌募活動經費方式外,學生團體非經學務處核准,不得
                舉辦其他涉及相關金錢交易之活動。
            五、募款收支報告表應經社團輔導老師簽署、公告及送學務處備查。
第二十三條 收支報告:
            學生社團經費應製作收支報告表,於學期結束前提報社員大會審查通過
            ,並經學生社團輔導老師簽署後送學務處課外活動組備查。
第二十四條 財務交接:
            社長交接時應將現有學生社團財產、經費、印鑑、帳冊、文書資料、活
            動檔案等列入移交,並將財產清冊、帳冊及移交報告表經社團輔導老師
            簽署後送學務處課外活動組備查備查。
第六章    學生社團之評鑑與獎懲
第二十五條 社團評鑑:
            學生社團應依「高雄醫學大學學生自治團體暨社團評鑑實施辦法」接受
            學生社團評鑑。
第二十六條 社團之獎勵:
            學生社團參加學生自治團體暨社團評鑑成績優良者,經審議委員會決議
            通過,得予以獎勵;獎勵要點另定之。
第二十七條 社團之懲罰:
            學生社團違反法令、校規、本辦法規定或公序良俗者,除行為人及負責
            人依校規處分外,學務處經召開審議委員會決議後,得對社團依情節之
            輕重予以下列之處分:
            一、警告並列入記錄,作為社團評鑑與經費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停止經費補助或其他權益。
            三、停止活動(停社處分)。
            四、解散社團並撤銷登記。
第二十八條 申訴管道:
            學生社團對於本辦法所規定之處分有異議者,得於公布後一個月內由社
            長向學生事務會議提出申訴。
第七章    社團停止活動及撤銷登記
第二十九條 停社: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者,停止社團活動(以下簡稱停社):
            一、社團運作有實際困難者,經社員大會決議,得申請停社;無法召開
                社員大會時,應由社團輔導老師簽准後,申請停社。
            二、社團有一年以上未實際運作且一年內未至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更新社
                團資料者。連續二年停社者,得由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提報停社申請
                案送交審議委員會審議。
            三、依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被處以停社處分者。
第三十條   停社社團之財物處理:
            停社之社團,社長須於學務處課外活動組通知後一個月內,清點社團財
            產併同財產清單及社團辦公室空間使用權等,交由學務處課外活動組代
            為保管。
            社長未依前項規定辦理社團財產清點及繳交者,經學務處課外活動組再
            次通知仍未於一個月內辦理者,得提交社團審議委員會討論建議懲處。
第三十一條 復社:
            停社之社團得依下列規定申請恢復社團活動:
            一、召開社員大會討論重整事宜,並將重整會議紀錄,經輔導老師核閱
                簽名後,備具社團成立申請表、發起人簽名冊、學生社團章程草案
                、輔導老師資料表等相關書面文件,交由學務處課外活動組轉請審
                議委員會審核,審核通過後為試辦社團,並可領回因停社被代管之
                財產。若審核未通過,原文件退回,並不得進行社團活動。
            二、社團試辦六個月後,得檢具試辦後之活動成果說明書、收支帳冊、
                幹部及社員名冊、未來主要活動項目說明書等,交由學務處轉請審
                議委員會審核恢復成為正式社團。若審核未通過,原文件退回。
第三十二條 解散: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者,其社團解散,其登記撤銷:
            一、社團運作有實際困難者,經社員大會決議,得申請撤銷社團登記;
                無法召開社員大會時,應由社團輔導老師簽准後申請。
            二、未於停社後二年內申請恢復社團活動者。
            三、依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被處以解散處分者。
            學生社團自撤銷登記日起六個月內,同一社團發起人不得再申請成立同
            一性質之社團。
第三十三條 社團解散後之財物處理:
            社團被撤銷社團登記時,其在停社時交付課外活動組代管之財產,由課
            外活動組依職權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立法與實施: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