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託經營之小港醫院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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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教育部90.05.09台(九十)高(二)字第九00六五三五四號函核定
90.05.17(九十)高醫港法字第00一號函公布
93.03.09高醫醫法字第0930100003號函公布
93.12.03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30160580號函核定
93.12.07高醫醫法字第0930100024號函公布
96.08.06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60115198號函核定
96.09.10高醫秘字第0960007047號函公布
98.04.14小港醫院九十七學年度第九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8.05.12小港醫院九十七學年度第十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8.05.20本校附設醫院九十七學年度第十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8.06.29本校九十七學年度校務會議第四次會議修正通過
98.07.09董事會第十六屆第五次會議修正通過
98.10.06小港醫院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8.10.21本校附設醫院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8.10.30本校九十八學年度校務會議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
99.06.08小港醫院九十八學年度第十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9.06.09本校附設醫院九十八學年度第十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9.06.17本校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9.09.06第十六屆第十一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100.01.11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90232109號函核定
100.01.21高醫秘字第1001100211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校受委託經營之小港醫院(以下簡稱本醫院)之任務如下:
     一、國民之保健,病患之診療與復健。
     二、供醫學教育與學生之實習。
     三、促進醫學之研究與發展。
第三條  本醫院置院長一人,由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以下簡稱本校附設醫院)院長就本校專任教授中提名,經本校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負責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主任、醫師及職員工。
第四條  本醫院置副院長一至二人襄理院務,由本醫院院長及本校附設醫院院長就本校專任副教授以上之教師或醫院管理專家中提名,經本
     校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第五條  本醫院置醫務秘書、高級專員及秘書,襄助院長、副院長處理醫療或行政有關業務。
     醫務秘書由本醫院院長就具有主治醫師身分之人員中遴選,經本校附設醫院院長同意,並經本校校長核定後,由本醫院院長聘兼
     之。
     高級專員、秘書由本醫院院長就本醫院相當職級以上人員中遴選,經本校附設醫院院長同意,並經本校校長核定後,由本醫院院長
     聘兼之。
第六條  本醫院採專科(主治)醫師及住院醫師制度,得就具有專科(主治)醫師證書者聘任為專科(主治)醫師、顧問醫師或特約專科(主治)
     醫師。
     住院醫師分總住院醫師、住院醫師,必要時得設固定實習醫師。各級醫師均由本醫院院長提名,經本校附設醫院院長同意,並經本
     校校長核定後,由本醫院院長聘任之。
第七條  本醫院設下列各臨床單位:(一)內科、(二)外科、(三)婦產科、(四)小兒科、(五)眼科、(六)耳鼻喉科、(七)骨科、(八)泌尿
     科、(九)神經科、(十)復健科,下設物理治療組及職能治療組,並各置組長一人、(十一)職業病科、(十二)牙科、(十三)麻醉
     科、(十四)檢驗科,下設檢驗組及血庫組,並各置組長一人、(十五) 影像醫學科、(十六)急診科、(十七)皮膚科、(十八)精神
     科、(十九)家庭醫學科、(二十)病理科、(二十一)保健科、(二十二)內科加護室、(二十三)外科加護室。
     本醫院因臨床治療、檢查之需要,於各臨床單位業務範圍內,得增設各類加護室、手術室、檢查室及治療室等。
     本醫院為應臨床及研究整合之需要設下列中心:
     一、社區醫學醫療中心
     二、熱帶醫學醫療中心
     三、急重症醫療中心
     四、環境職業醫療中心
     各中心之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八條  前條臨床單位各置主任一人,其下置各級醫師、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技術人員、辦事人員及技工。
     各臨床單位主管由本醫院院長推薦適當人選,經本校附設醫院院長同意,並經本校校長核定後,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
第九條  本醫院設護理部,辦理全院護理工作,置主任一人,其下置副主任、護理督導、護理長、
     專科護理師、護理師、護士,助產士以及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技術人員及辦事人員。
第十條  本醫院設藥劑科,辦理藥劑管理事務,置主任一人,得分設藥品調劑、藥品管理及臨床藥學等三組,各置組長一人,其下置醫療相
     關專業人員、技術人員及辦事人員。
第十一條 本醫院設營養室,辦理飲食供應工作,置主任一人,其下置醫療相關專業人員及辦事人員。
第十二條 本醫院設社會服務室,辦理醫療社會工作及社會服務事宜,置主任一人,其下置醫療相關專業人員及辦事人員。
第十三條 本醫院設感染控制室,辦理院內感染控制事宜,置主任一人,由專科(主治)醫師兼任之,其下置護理人員、醫療相關人員、技術
     人員及辦事人員。
第十四條 本醫院設管理室,辦理有關院務發展、企劃、公共關係、稽核、績效及醫療品質管理等相關事宜,置主任一人,得分設行政、企
     劃、績效及公關等四組,各置組長一人,其下得置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技術人員及辦事人員。
第十五條 本醫院設人力資源室,辦理人力資源管理與發展事務,置主任一人,其下置辦事人員。
第十六條 本醫院設總務室,辦理總務及全院醫療工程事宜,置主任一人,得分設事務、出納、採購、醫學工程等四組,各置組長一人,其下
     置技術人員、辦事人員、司機、技工及工友。
第十七條 本醫院設會計室,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置主任一人,其下置辦事人員。
第十八條 本醫院設勞工安全衛生室,辦理統籌全院員工安全與衛生相關事務及全院營建、機電、院內外景觀、清潔、污水處理、環境衛生事
     宜。置主任一人,得分設勞安、工務、環保等三組,各置組長一人,其下得置醫療相關專業人員及技術人員。
第十九條 本醫院設資訊室,辦理有關資訊業務,置主任一人,得分設系統管理、應用軟體等二組,各置組長一人,其下置系統管理師、程式
     設計師、系統維護工程師及辦事人員。
第二十條 本醫院設醫療事務室,辦理醫療事務、病歷管理事宜,置主任一人,得分設保險統計、病歷檔案、醫事行政等三組,各置組長一
     人,其下得置醫療相關專業人員及辦事人員。
第二十一條 本醫院設研究暨教育訓練室,辦理有關醫學研究、教育訓練及圖書教材事宜,置主任一人,得分設臨床研究、醫師訓練、護理師
      訓練、醫事人員訓練、教師培育、圖書教材等六組,各置組長一人,其下置醫療相關專業人員及辦事人員。
第二十二條 本規程第九條至第二十一條之主管均由本醫院院長推荐適當人選,經本校附設醫院院長同意,並經本校校長核定後,由本醫院院
      長聘兼之。
第二十三條 本醫院為配合醫療法、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及醫院評鑑等規定,得置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技術人員及行政人員,其任用(晉升)辦法
      比照本校附設醫院有關法令規定。
      本醫院與本校附設醫院支援辦法,另訂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醫院與院外機關建教合作,或受委託辦理醫療學術研究,其辦法比照本校暨本校附設醫院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醫院各單位編制員額及辦事細則另訂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醫院設院務會議,議決院務重大事項,為院務最高決策會議。
      院務會議由院長、副院長、醫務秘書、高級專員、秘書及第九條至第二十一條所列各單位主任組成之。由本醫院院長擔任召集人
      (兼主席),必要時得邀請或指定相關人員列席。其決議事項應呈報本校附設醫院院長及本校校長。
第二十七條 本醫院設下列委員會:
      一、醫學教育委員會
      二、醫學倫理委員會
      三、病人安全委員
      四、醫療品質管理委員會
      五、急診醫療品質管理委員會
      六、癌症醫療品質委員會
      七、加護病房管理委員會
      八、營養膳食管理委員會
      九、輸血管理委員會
      十、藥事管理委員會
      十一、管制藥品管理委員會
      十二、主治醫師聘任委員會
      十三、人事評議委員會
      十四、預算審核委員會
      十五、財物採購委員會
      十六、緊急應變委員會
      十七、醫療資訊發展委員會
      十八、圖書管理委員會
      十九、專題研究計畫審查委員會
      二十、病歷管理委員會
      二十一、出院準備服務委員會
      二十二、醫療問題評估委員會
      二十三、手術室管理委員會
      二十四、專科護理師暨手術專責護理師管理委員會
      二十五、生物安全管理委員會
      二十六、母嬰親善推動委員會
      二十七、輻射安全管理委員會
      二十八 、病理組織委員會
      二十九、感染控制管理委員會
      三  十、結核病治療管理委員會
      三十一 、無菸害及無檳榔環境委員會
      三十二、建教合作管理委員會
      三十三、職員工申訴評議委員會
      三十四、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
      三十五、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
      三十六、績效評估委員會
      三十七、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
      三十八、社區醫學發展暨健康營造委員會
      前項各委員會之設置辦法另定之。
      本醫院如因組織業務需要,得增設其他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本規程經本醫院院務會議、本校附設醫院院務會議、本校校務會議及董事會審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
      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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