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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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9.19.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96.10.22.高醫附行字第0960003300號函公告
97.01.16.附設醫院九十六學年度第六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2.13.高醫附行字第0970000463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研議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相關問題,依據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十條
           及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組織如下:
           一、主任委員(召集人)一人綜理會務,由本醫院院長擔任。
           二、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審理會務,由本醫院副院長、醫務秘書或高級專員或秘書、護理部
               、營養部、環保室、工務室、醫工室、產業工會代表(應佔全部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等單位人員擔任。
           三、幹事二人承辦會務,由本醫院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及勞工安全或衛生管理師擔任。
           四、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總務室、工務室、人力資源室、企劃室等單位人員)列席。
第三條	本委員會應於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出席人數至少須達全部委
           員二分之一。各委員應親自出席,因故無法出席者須指派代理人出席。
第四條	本委員會依據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會議之研議應包含下
           列事項,並置備記錄:
           一、對雇主擬訂之勞工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
           二、協調、建議安全衛生自主管理計畫。
           三、研議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四、研議作業環境測定結果應採取之對策。
           五、研議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六、研議各項安全衛生提案。
           七、研議事業單位自動檢查及安全衛生稽核事項。
           八、研議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危害之預防措施。
           九、研議職業災害調查報告。
           十、考核現場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十一、研議承攬業務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五條	本委員會下設「外包業務稽核管理小組」及「醫療氣體稽核管理小組」,以整合各科室相
           關業務及研議安全衛生管理相關事項。各組置召集人一人,幹事一人,委員若干人,有
           關各組之任務功能與施行細則另訂之。
第六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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