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KMU LawDB
- 93.06.25九十二學年度第一次臨時院務會議通過
- 93.07.05九十二學年度第十二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3.07.15高醫醫法字第0930100018號函公布實施
第一條 為使器官功能障礙之病患能獲得器官、眼角膜之移植,重獲健康生活,極須鼓勵捐
贈器官之義行,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凡身故後在本醫院捐贈器官或眼角膜,經施行移植者。
第三條 各類醫療費、喪葬費補助標準如左所列:
一、捐贈一種或一種以上器官者(不含眼角膜),住院醫療費用(包括急診費用)在
二十萬元以內者全免,超過二十萬元部分五折優待,並補助喪葬費十萬元整。每
多捐贈一種器官(心臟、肝臟、腎臟、肺臟、胰臟)或一種組織(眼角膜、骨骼
(含肌腱)、皮膚或心臟瓣膜)者,多補助喪葬費一萬元,最多補助十七萬元。
二、捐贈眼角膜者,每側補助喪葬費一萬元。
三、有保險者,由保險單位給付醫療費用,保險單位不給付部分比照前一、二項辦
理。
四、捐贈器官摘除之手術費由受贈者給付,該項費用加於受贈者之住院費用內結算。
第四條 申請補助方式為由社會服務室出具器官捐贈同意書以及器官、眼角膜捐贈通知單,
請業務室、會計室直接依據第三條標準予以補助。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