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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10.01職能治療學系96學年度碩士班第2次會議通過
- 96.10.08職能治療學系96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 98.11.02職能治療學系98學年度碩士班第2次會議通過
- 98.11.02職能治療學系98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 98.12.31健康科學院98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 99.02.04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05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增進本學系研究生學術研究品質,提升研發能量,依據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第九條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學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本學系碩士班研究生。
第三條 經本學系指導教授推薦,在本學院院長同意後,院外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教
育部部定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碩士班研究生。
第四條 每位碩士班研究生至多由兩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其中一位應擔任主指導教授,且以本學
系專任教師為限。
碩士班研究生應於入學第一學年第二學期註冊之前,於本校研究生資訊系統,登錄指導教
授名單,下載書面資料送交教務處備查。
第五條 主指導教授需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一,始得招收及指導研究生:
一、研究計劃部分:須在兩年內曾主持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
公私立機構或本校補助研究經費,足以適當支持研究計畫(須經校方認定登錄在案)。
二、研究論文部分: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
、TSSCI)之論文。
第六條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校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副教授不得超過十
名,助理教授不得超過六名。但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不受此限。
第七條 本學系碩士班應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每年至少作書面
報告一次,由系主任監督之。
第八條 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向本學系報備,本學系應通知研究生依
規定申請更換指導教授。
第九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