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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11.14九十一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
- 92.01.17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四次常會
- 92.02.06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03號函公布
- 96.10.25九十六學年度第1次校務暨第3次行政聯席會議
- 96.11.08第十五屆第十四次董事會會議
- 96.12.04 高醫人字第0961100414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教職員工因公赴國外出差,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國外出差係指奉派或專案簽准前往國外進行參訪、觀摩或學術交流等事宜。
第三條 教職員工因公赴國外出差,應經校長核定,出國時應依核定之國家或地點及期限辦理。非
經事先報准,不得中途赴其他國家或地區參訪或觀摩。
第四條 奉派或簽准出國人員應於出國前依規定請假,並於返校一個月內提出報告書及依規定申請
差旅費。
第五條 教職員工國外出差旅費標準:
一、機票費:校長、副校長補助往返商務艙機票,其餘補助經濟艙票價,檢據核
銷。
二、生活費:
(一)比照「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標準」(以下簡稱日支
數額表)規定辦理,依簽准日期核支。如有延遲出國或提早回國者,依實際出差日
數核支。
(二)出國期間在15日以內者按日支數額表全額支給,但有供膳宿、供宿不
供膳、
供膳不供宿情形者,分別按原支數之一折、四折、七折支給。
(三)出國期間逾15日但未滿2個月者按日支數額表五折支給,但有供膳宿、供宿不供膳、
供膳不供宿情形者,分別按原支數之二折、四折、七折支給。
(四)出國期間逾2個月者,生活費補助按本校「教職員因公派赴國外進修、訓練、研習補
助標準」辦理。
(五)第二、三款所稱之供宿包含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日
在內。
第六條 本校附屬機構相關辦法應比照本要點另訂之。
第七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及董事會審議通過,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