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KMU LawDB
- 96.11.21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 96.12.31高醫附行字第0960004151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提高醫療品質及保障病人權益,並有效評估醫療爭議事件及建議後續處理模式,依據本醫
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設置醫療問題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醫療爭議事件之後續處理並協調各單位之作業。
二、協助醫療爭議事件之和解作業。
三、議決醫療爭議事件之責任歸屬與過失責任之判定。
四、議決賠償金之數額及分攤比例。
五、醫療爭議事件相關改善措施之教育、監測、追蹤等事項。
六、審議其他與醫療爭議事件相關之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19至21人負責審理會務,並置召集人1人負責綜理會務,另置幹事2人負責
承辦會務及相關行政庶務。另得邀請法律顧問列席會議對於相關醫療爭議案與法律處理進行
指導。
前項召集人、委員、幹事由本醫院院長聘任之,任期一年。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季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需有二分之ㄧ以上委員出席
,決議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始為通過。
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