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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10.09小港醫院院務會議九十六學年度第三次通過
- 96.10.31高醫港人字第0960001602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醫院職員工奉派至國內、外出差經核准補助相關費用,其補助標準悉依本標準支給。
第二條 本醫院分院或委託本醫院經營之醫療事業機構得準用本標準。
第三條 國內(指台灣、金門、馬祖、澎湖)之差旅費支給標準如下。
(一)膳雜費:依據出差公假日數每日核支乙次膳雜費400元,惟至嘉義縣市、台南縣市、
屏東地區出差者,膳雜費以五折核支,高雄縣市出差者,不予核支。
(二)住宿費:
1.會期一天者,採兩者擇一申請,方式如下:
(1)交通費以鐵路自強號車費標準申請者,住宿費以取得旅館或旅行社業者書有本
醫院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核支,但每日住宿金額以新台幣2,500元為上限。
(2)交通費以飛機票或高鐵票申請者,不得申請住宿費用。
2.會期兩天以上者,住宿費以取得旅館或旅行社業者書有本醫院抬頭
之統一
發票(附設醫院統一編號76215451、小港醫院統一編號19901091)或收據核支,但
每日住宿金額以新台幣2,500元為上限。
(三)交通費:出差時儘量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以節省差旅費成本。
1.搭乘台鐵或高鐵者:
(1)搭乘台鐵:依自強號面額核支。
(2)搭乘高鐵:須檢附票根,依經濟艙艙(標準廂)面額核支。若本醫院已與高鐵簽
訂特惠方案,則以該經濟艙(標準廂)優惠價核支;若檢附票根面額低於該優惠
價者,則以該票根面額核支。
2.搭乘飛機者:須檢附機票票根(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依經濟艙面額核支。若本醫
院與航空公司簽訂特惠方案,則以該經濟艙優惠價核支;若檢附票根面額低於該優
惠價者,則以該票根面額核支。
3.院長、副院長搭乘高鐵或飛機時得搭乘商務艙。
4.搭乘計程車、公車或捷運之費用支付標準如下:
(1)由本醫院或家中至機場、或高鐵站、或火車站、或捷運站或至會議地點或接洽
公務往返:憑據核銷,惟每次出差往返補助上限為600元。但參加研習會、進
修、學術會議或對方已支付費用者不得申請。
(2)由出差地機場或高鐵站、或火車站或捷運站至出差地點往返時:車資檢據核銷,
補助乙次往返費用。
(3)至高雄縣市接洽公務或開會,交通費按實核支,惟每次出差往返補助上限為600元
。若自行開車前往,每次往返補助300元(共乘者不得申請)。
(4)多位出差者於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出差,如無特殊理由,請儘量搭乘同一輛計程車。
(四)會期及路程假別核給方式:
1.搭飛機、高鐵出差者,公假依進修期間或會議期間實際日數計算。
2.搭台鐵出差者:
(1)出差地點在嘉義縣市、台南縣市、屏東地區,公假以進修或會議期間實際日數計
算。
(2)出差地點在嘉義縣以北至台中縣者,公假以進修或會議期間加半日計算。
(3)出差地點在台中縣以北者,公假以進修或會議期間加一日計算。
(五)註冊費:依實際支出正式收據核給。
(六)停車費:檢據報銷,每次申請僅得申請乙次,每次以新台幣240元為上限。
第四條 國外(指台灣、金門、馬祖、澎湖之外)之差旅費支給標準如下。
(一)出國時間在一個月以內(不含一個月),因公出差、參加國際學術會議、國外進修者
悉依下列標準支給。
1.生活補助費:比照「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標準規定
」之五成核支,且依實際出差日數核支。經指派出國考察、出席會議、觀摩者其生
活補助費依前述標準全額支付。
2.交通費:
(1)不分職級,補助國外乙次往返經濟艙費用,核銷時需檢附機票票根及旅行社代收
轉付收據。
(2)補助上限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國內專家學者出席國際學術會議機票費
金額表」所列(請參閱本醫院人力資源室網站所公告之標準表)。
(3)院長、副院長得搭乘商務艙。
(4)因公出差者得憑據核銷國內計程車、公車或捷運之費用,補助乙次往返費用以600
元為上限。
3.註冊費:憑正式收據全額支付,進修性質者不得申請。
(二)出國期間超過一個月以上因公出差、參加國際學術會議、國外進修者悉依下列標準支
給。
1.生活補助費:含租賃房屋、膳雜費,不分職級,每月補助1,200美元,並依實際出差
日數核支。
2.交通費:
(1)不分職級,補助國外乙次往返經濟艙費用,核銷時需檢附機票票根、旅行社代收轉
付收據。
(2)因公出差者得憑據核銷國內計程車、公車或捷運之費用,補助乙次往返費用以600元
為上限。
3.綜合補助費(含補助購買健康保險、書籍及其他):不分職級,出國進修超過三個月以
上,補助600美元,限申請乙次。
第五條 委辦本醫院執行之研究、捐補助計畫之相關差旅費核支標準悉依委辦單位之標準核支,不
受本標準之限制。
第六條 本標準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