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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08.15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 96.09.26高醫附行字第0960002984號公布
第一條 為鼓勵本醫院專任主治醫師及非醫師人員進行學術研究,推動醫學研究發展,提升研究水準,特訂
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專任主治醫師及N3級以上之護理師、護理長或組長級以上人員,或已有第一作者
論文發表者之非醫師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專題研究計畫分為指導型計畫及研究獎勵計畫二類,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指導型計畫:
(一)計畫主持人需為本醫院現職之專任主治醫師、N3級以上之護理師、護理長或組長級以上人員,
或已有第一作者論文發表者,且未擔任任何研究計畫之計畫主持人。
(二)指導老師一名,以臨床醫學研究部每年評估後,公佈之推薦名單為原則。
指導老師評選原則:
1.需為本校專任教師。
2.近三年曾擔任校外機構研究計畫經費補助之主持人或獲有獎項之公認傑出教師。
每位指導老師其指導之未發表論文計畫件數以不超過8題(含)為原則。
二、研究獎勵計畫:計畫主持人需擔任當年校外機構學術研究計畫經費補助之主持人。
第四條 申請專題研究計畫之經費補助應依國科會生物處之計畫申請規定格式填寫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
提出申請:
一、計畫書。
二、研究獎勵計畫主持人:需附當年執行之校外機構研究計畫經費補助證明。
第五條 為審核專題研究計畫補助事宜,設置專題研究計畫審查組(以下簡稱本組),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專題研究計畫經本組研議後,分送院內外相關領域之專家審查。
二、審查之重點包括計畫主持人研究表現與執行計畫能力、計畫主題之重要性與創新性、研究內容
與方法之可行性、預計完成之項目與成果及經費之合理性,並應參酌過去研究表現或計畫案執
行優劣情形予以補助。
三、研究經費之編列依專題研究計畫實際需要事先編列預算,可編列消耗性器材及藥品費,但不含
儀器設備費、人事費及出國差旅費。若有研究特殊需求者,可另案簽辦之。
四、各類研究計畫執行期間以一年為限。計畫主持人每年以申請一題研究計畫為限。若發現計畫主
持人為掛名者,將取消其申請資格。
第六條 經費之使用、核銷及考核:
一、各項已核准之計畫經費,應配合本醫院會計年度使用,並於計畫執行期滿前核銷完畢。
二、申請經費通過後三個月內,仍未使用任何經費者,視為計畫不執行由院方全數收回,不得異議
,惟有特殊原因並經簽准者,不在此限。
三、研究計畫經核定後,計畫主持人應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二個月內,提出研究成果書面報告乙式三
份送交臨床醫學研究部。如有特殊情形,可申請經費變更及延長執行期間,最多可延長三個月
。
四、凡計畫主持人在計畫執行期間或期滿二個月內離職,由人力資源室協助監管,須繳交研究成果
報告後,始允完成離職手續。
未能依第三及第四款規定繳交成果報告者,由會計室負責全數追回研究經費,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
。
第七條 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補助成果發表及獎懲:
ㄧ、獲得本醫院補助之計畫主持人,需於結案後二年內以第一或通訊作者名義發表或投稿與補助計畫
內容相關之原著論文於國內醫學會相關雜誌、SCIE(SCI)、SSCI、TSSCI或EI雜誌,始得以執
行新一年度之計畫。若無論文發表或投稿者,則暫緩新一年度計畫之執行,直到論文發表或投稿
後恢復其執行計畫的權利,並需於二年內依據上述規定發表論文,所發表之論文感謝詞中載明受
補助之計畫編號,方能繼續申請新研究計畫補助。
二、凡指導型計畫主持人以第一或通訊作者名義發表與補助計畫內容相關之原著論文,指導老師可向
臨床醫學研究部申請獎勵金SCIE(SCI)雜誌每篇5仟元整。
第八條 本辦法經費預算來源由本醫院研究訓練費中提撥,並依當年之預算而定二類計畫之補助金額。
第九條 同一計畫以補助一次為原則,不得重複向本醫院、本校或小港醫院再申請補助,否則取消其補助資格
,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