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系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施行細則

出自KMU LawDB

在2010年11月29日 (一) 10:48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差異) ←上一修訂 | 目前修訂 (差異) | 下一修訂→ (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99.07.09護理學院院務暨系務臨時聯席會議通過
99.11.26高醫院護法字第099003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 本學系依本施行細則規定招收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 第三條 本學系修業一年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經本學系副教授或教授二人以上推薦為具研究潛力,且

         修業期間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前項所稱具研究潛力及成績優異之認定基準及考核方法如下:
         一、認定基準:
         (一)碩士班歷年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五分以上
         (二)名次在該年級碩士班全班人數前三分之一以內 
         二、考核方法:
         (一)在學成績佔40% 
         (二)面試成績佔60%。

第四條 學生之名次排列以全班人數為準。 第五條 每學年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並以教務

         處當年度公告之名額為準。

第六條 碩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於七月底前辦理完成。 第七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學系提出申請,經本學系審查通過及校長

         核定後,得逕修讀博士學位。
         一、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申請書格式由教務處制定) 。
         二、碩士班修業一年以上歷年成績單一份(附教務處之全班排名證明)。
         三、副教授或教授二人以上推薦書(推薦信格式由系內制定)。
         四、修讀博士學位研究計劃書
         五、其他足供證明具研究潛力之資料,如:研究成果報告、發表之論文、參與國內外研討會發表
             論文及英文檢定成績等證明。

第八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學系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

         本學系繼續修讀碩士學位: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十條規定。
         前項學生經本學系相關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
         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
         修業年限核計。

第九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

         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十條 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不得再參加

         原碩士班學位考試。

第十一條 本施行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個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