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育成企業培育暨管理辦法
出自KMU LawDB
- 96.03.08九十五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
- 96.05.15行政會議授權小組修正通過
- 96.06.20高醫心生字第0960005196號函公布
- 99.05.13九十八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通過
- 99.05.27高醫心產字第0991102572號函公布
- 99.09.09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暨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 99.09.28高醫心產字第0991104765號公布
第 一條 |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進駐與教師及臨床專業人員之良性互動,發展具體之合作目標與產學計畫,並界定進駐企業之權利與義務,特訂定本辦法。 |
|||||||||||||||||||||||||||||
第二條 |
本校產學推動中心之創新育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配合進駐企業之申請審查、考核、退駐審議及延長進駐審查等評審作業,設置「育成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一、本小組任務 (一)企業申請進駐之審查。 (二)企業進駐期間之考核評比。 (三)企業進駐合約期滿之延長審查。 (四)企業因違反合約或本辦法之規定,提前終止合約之審議。 二、本小組組織 (一)由本中心組長及專案經理擔任當然成員,並由中心組長擔任召集人。 (二)為協助本中心相關案件之審查組成育成諮詢專家群,由本中心組長推薦財經、法律、管理等相關領域專家8至10人,並簽請校長聘之,任期2年,屆期得續聘之。育成諮詢專家群為無給職,但本中心得視需要申請政府經費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 (三)本小組開會時,召集人得自「育成諮詢專家群」中邀請適當專家至多3名出席會議討論。 三、會議召開 (一)不定期召開會議,進行進駐企業之考核及評量。 (二)依企業所提進駐申請案之時程,必要時得召開進駐審查之臨時會議。 (三)為企業延長進駐、退駐或其他特殊之情事,召集人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
|||||||||||||||||||||||||||||
第三條 |
本辦法所稱進駐方式為培育室進駐及聯合辦公室進駐兩種模式。本中心依照企業進駐模式的不同,提供合宜的培育輔導方式。
|
|||||||||||||||||||||||||||||
第四條 |
培育程序: 一、進駐企業於通過本小組會議審查後,須簽署「進駐企業營運培育合約書」。為有效發揮育成培育的效益,進駐期間以三年為原則。 二、「進駐企業營運培育合約書」經本校用印完成簽約後,經參考本小組會議之審查意見及建議,與進駐企業共同商訂培育項目及時程之備忘錄。 三、本中心依據前述備忘錄推薦個案(由進駐企業自行遴聘)或通案(由本中心遴聘)育成諮詢專家供諮詢。 四、專業性諮詢以外之行政服務,均由本中心協調各成員協助完成。 五、本中心針對進駐企業之培育情形,每半年配合進駐企業考核作業撰寫培育報告,經本小組會議討論並協助改善營運狀況。 |
|||||||||||||||||||||||||||||
第五條 |
一、本辦法所稱進駐方式為培育室進駐及聯合辦公室進駐兩種模式。依照進駐企業進駐模式的不同收費。
二、相關費用進駐企業應於每月五日前以即期支票或現金支付。 三、押金:進駐企業應於合約簽定後,繳交新台幣壹萬元作為押金,待企業畢業時結清所有相關費用後予以無息退還。 |
|||||||||||||||||||||||||||||
第六條 |
本中心培育項目如下: 一、免費培育項目: (一)一般性技術引進或技術開發諮詢。 (二)一般性企業經營管理諮詢。 (三)本中心主辦或承辦之產品發表會、展示會等推廣活動。 (四)行政管理支援。 (五)本中心主辦之共通性教育訓練課程。 (六)促進企業策略聯盟。 (七)協助畢業企業進駐各產業環境。 (八)資金管道協助聯繫。 (九)其他免費項目:由本中心組長視情況而定。 二、付費培育項目: (一)針對個別企業之各項專業課程訓練。 (二)企業經營等商務規劃(專案委託)。 (三)技術合作開發、改良及診斷(專案委託)。 (四)常年顧問(專屬顧問)。 (五)各項申請案之計畫撰寫與申請作業。 (六)個別企業推廣活動之辦理。 (七)其他個別專案委託。 三、免費與否若有爭議則由本中心組長認定之。 |
|||||||||||||||||||||||||||||
第七條 |
本辦法所稱管理,其項目包括進駐人員及場所管理、公共設施管理及營運績效管理,由本中心負責。 |
|||||||||||||||||||||||||||||
第八條 |
進駐人員及場所管理 一、進駐企業應將常駐成員通報本中心,並遵守本中心或所進駐之大樓門禁之各項規定。 二、進駐人員於工作時間應佩戴識別證。 三、進駐場所之水電配置或裝潢施工,其設計圖施作須經本中心同意。 四、本中心提供事務性之設備用品,需由進駐企業簽署借用及保管,並於遷出時返還。 五、進駐企業於進駐場所內舉辦試銷、市場測試或推廣等活動,須經本中心評估同意。 六、進駐場所不得登記為企業公司或分公司所在地。 七、進駐企業所產生之有害廢棄物,應依環保相關法規標準負責清理或處理。 |
|||||||||||||||||||||||||||||
第九條 |
公共設施管理 一、免費性公共設施或器材物品之使用或借用,應盡善良管理人責任,確實按每項設施使用注意事項使用,並如期返還。 二、付費性公共設施或器材物品之使用,須依其所訂之管理辦法使用。 三、公共設施或器材物品使用時,如有人為之破壞,使用者須負賠償之責。 四、公共設施使用時間若有重疊以本中心及其進駐企業優先使用,再依申請先後決定,必要時得由本中心協助進行協調。 |
|||||||||||||||||||||||||||||
第十條 |
營運績效管理 進駐企業應每半年提供下列之營運進度資料送本中心備查,本中心除使用彙總所有進駐企業之統計資料外,應盡資料之保密責任。 一、勞保繳費單 二、401報表 三、取得之獎狀或其他證明文件 四、取得政府資源之件數 五、取得資金及融資貸款之保證書 |
|||||||||||||||||||||||||||||
第十一條 |
本辦法所稱考核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一、營業項目及進度是否相符。 二、營業績效。 三、自費款繳付信用。 四、借用物品返還。 五、違法情事。 六、培育營運合約履行。 七、進駐期間之回饋內容議定及履行(依進駐企業回饋同意書規定為準)。 八、退駐條件之確認。 九、其他與培育及管理事項。 |
|||||||||||||||||||||||||||||
第十二條 |
考核程序 一、本中心依據培育報告及相關參考資料,由本小組每半年定期進行一次考核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開會時得邀請企業負責人到會說明。 二、考核結果得作為本中心之執行依據。 三、考核結果與建議,由本中心簽報校方同意並以書面知會各進駐企業。 |
|||||||||||||||||||||||||||||
第十三條 |
進駐企業之捐贈回饋 一、進駐企業於進駐期間,因本中心之協助而取得政府補助或其他資金掖注,進駐企業應捐贈回饋本校其所取得金額3%~10%之款項。 二、進駐企業進駐滿一年前由本中心及進駐企業共同議定回饋內容,並簽署「進駐企業回饋同意書」,所議定之回饋內容得經雙方同意變更之。回饋內容原則如下: (一)退駐時捐贈回饋本校固定金額。 (二)退駐後以每年捐贈回饋本校其營業額之固定比率金額。 三、前二項回饋方式限以現金、即期支票或等值之股票為之。 |
|||||||||||||||||||||||||||||
第十四條 |
本辦法所稱退駐包括畢業及遷離二類。 一、企業之畢業係指具下列各款情形之ㄧ: (一)進駐時間到期者(最多五年)。 (二)產學合作結束、技術移轉完竣或產品已正式量產等進駐目的之達成者。 (三)進駐企業已發展成熟,於進駐期滿前提出畢業退駐者。 二、企業之遷離係指具下列各款情形之ㄧ,並經由本小組決議提前終止契約: (一)應繳之自費款逾二個月內未結清者。 (二)進駐企業或人員涉及違法情事者。 (三)進駐企業或人員有侵害高雄醫學大學或其成員之名譽或權益者。 (四)營業項目與申請進駐項目明顯不符者。 (五)經考核進駐企業進度落後、經營不力或無意願合作等已無進駐之必要者。 (六)進駐企業未依本辦法回饋捐贈高雄醫學大學或未如期簽署「進駐企業回饋同意書」者。 (七)違反雙方所簽之合約者。 (八)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九)其他重大事項者。 前項遷離限期企業於一個月內遷出。 |
|||||||||||||||||||||||||||||
第十五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