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分成績採計申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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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7.17 107學年度第6次教務會議通過
108.09.04 高醫教字第1081103015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為辦理學生申請修讀科目學分成績採計為畢業學分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下列學生得申請採計學分:
        一、校內轉系(所)生。
        二、校內、跨校輔系生。
        三、校內、跨校雙主修生。
        四、學生經核准出國,修習之科目學分持有證明者。
第3條	採計學分以本校學生在校期間修習校內其他系所、他校課程,經就讀系所、學位學程書面核准後,得採計為所屬系所、學位學程之必修、選修學分。
第4條	採計學分之申請時程:
        一、轉系(所)應於當學期加、退選日期截止前辦理完竣,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二、雙主修、輔系申請核准之學生應於修業年限前提出申請
        三、學生經核准出國者,學生應於出國修讀學期結束後返國兩個月內,提出成績證明及相關文件辦理學分採計申請。
        申請採計學生須填具學分採計申請表,並檢附成績單、課程大綱、進度表相關證明。
第5條	採計學分之原則規定如下:
        一、科目名稱、學分數及內容相同者,學生應提供課程大綱、進度表等相關課程資料,由授課教師及系所主任審核認定。
        二、科目名稱及學分數不同而內容相同者,科目名稱、學分數及內容不同,而性質相同者,學生應提供課程大綱、進度表等相關課程資料,由授課教師及系所主任審核認定。
        三、申請科目之學分數不得以少採計多就讀系所修讀之科目學分數。
第6條	學生申請學分成績採計,應於本辦法規定期限前填具申請表,由通識教育中心、各系所、學位學程及軍訓室,分別負責審查,並由教務處負責複核。
第7條	採計學分申請通過之科目,其學分數及成績均列計畢業學分數及成績計算。
第8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