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發政府機關博士生研究獎學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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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2.06 112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13.03.14 112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113.04.01 高醫教字第1131101094號函公布
 
一、為充實科研人才基盤及儲備核心戰略產業人才,獎勵拔尖、具有研究潛力之博士生,支持其專心從事研究工作,依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博士生研究獎學金試辦方案(下稱本方案),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當學年度入學之博士班一年級新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校博士生研究獎學金(下稱本獎學金):
1.通過本校逕修讀博士學位審核之學生,在學期間曾參與國內外學術研討會並曾發表研究論文報告,且指導教授獲有國科會計畫者。
2.入學前三年於具審查制度之國內、外學術期刊論文發表一篇以上論文(以本校或非本校名義發表皆可) ,且指導教授獲有國科會計畫者。
(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1.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全時之有給職工作或以在職生身分報考者。
2.以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學生身分入學者。
3.錄取後辦理休學、保留入學資格者、未完成註冊或遭退學者。
4.國際生受領臺灣獎學金及本校國際事務處國際生相關獎學金者。
5.已支領同屬政府部門獎學金性質經費者。
三、申請方式:
(一)符合申請資格者,應於錄取學年度依教務處公告時程,並檢具申請所需資料向各系、所、學位學程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1.申請表。
2.博士班學習計畫書。
3.碩士班歷年成績單(逕修讀博士班者請繳交大學、碩士班歷年成績單)。
4.入學前三年發表之論文(若為學術期刊論文者,請附上期刊排名、論文被引用次數及論文頁數) 。
5.其他有利審查之佐證資料。
(二)上述未盡事宜,依當學年度公告為主。
四、全校每學年名額由國科會核定。本校獎勵之博士生分為醫學及醫學相關兩個領域,各領域合計獎勵名額以不超過當學年度國科會核定予本校之獎勵名額為原則。
(一)醫學領域佔獎勵名額百分之四十至六十:醫學院、口腔醫學院。
(二)醫學相關領域佔獎勵名額百分之四十至六十:藥學院、護理學院、健康科學院、生命科學院、人文社會科學院。                             
(三)各領域之獎勵名額,得視情形互相流用。
五、獎勵金額:
(一)每名博士生每月獎學金新台幣四萬元,獎勵期間自博士班一年級起獎勵三年;於三年內畢業者,獎勵至畢業當月止。
(二)獎學金按月核發,每學年自九月份起,發放至翌年八月底止。
(三)領取本獎學金者,不得兼領本校「獎勵優秀研究生入學辦法」之博士班入學獎學金及全時研究生獎學金。
六、審查程序:
(一)各系、所、學位學程彙整博士班學生申請資料,經指導教授、系所、學院主管核可後,送交教務處彙辦。
(二)由教務處簽請校長核定書面及口試審查委員名單後,辦理當學年度審查作業。
(三)教務處彙整書面及口試審查結果,提送至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下稱本委員會)審議。
(四)申請名單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核發獎學金。
(五)遴選獎勵對象及審查作業時,須遵守利益迴避及保密原則。
七、獲獎勵學生需每學年接受評量,繳交資料如下:
(一)歷年成績單:除已修畢畢業學分者外,受獎期間,每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須80分以上。
(二)成效檢核表:需包含研究項目與內容、最新研究進度及成果,以及參與國際化活動或合作之情形。
(三)上述資料經指導教授、系所主管簽核後送交教務處,經本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隔年予以續發獎學金;未通過審查者,次年度起不予核發獎學金。
八、獎勵金終止及遞補機制:
(一)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日次月起終止本獎學金受獎資格:
1.未通過第七點評量標準者。
2.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轉入或轉回碩士班就讀者。
3.獎勵期間如有休學、保留入學、退學、畢業或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全時之有給職工作之情形者。
(二)獲獎學生經查資料有偽造、不實情事者或經發現為第二點第二項不具有申請獎學金資格者,撤銷其獲獎資格,已領取之獎學金應予繳回,並依情節追究相關責任。
(三)該獎勵名額之缺額,得由備取名單或同年級擇優予以遞補,遞補資格依第二點申請資格辦理。
九、獎勵成果效益追蹤機制:
(一)各學院就獲獎博士生在學期間所累積學術成就,應定期追蹤獎勵成果效益,其項目包含如下:
1.獲獎博士生修讀年限。
2.獲獎博士生所發表之論文期刊篇數及影響指數。
3.出席國內外學術會議次數。
4.其他優秀表現。
(二)本校透過畢業生流向調查,瞭解博士生畢業後三年內,就業狀況或職涯規劃、研究成果、研習內容及職涯發展方向等。
十、經費來源:
為國科會博士生研究獎學金試辦方案經費,獎勵金額全數由國科會負擔,本方案若有調整經費,本校配合辦理。若國科會停辦前述試辦方案,則本校亦同時停止辦理本獎勵。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國科會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經教務會議、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