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教學優良教師遴選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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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9.26(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一八號
97.08.28九十七學年度藥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
97.09.11(97)高醫藥院通字第97003號公布
100.08.26 100學年度藥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9.26高醫院藥字第1001102872號函公布
101.07.12 100學年度藥學院第九次院務會議修正
101.08.16高醫院藥字第1011101912號函公布
103.10.24 103學年度藥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3.11.21 103高醫院藥字第1031103746號函公布
106.09.26 106學年度藥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9.10.23 109學年度藥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110.08.12高醫院藥字第1101102494號函公布
112.07.07 111學年度藥學院第11次院務會議通過
112.08.21高醫院藥字第1121102702號函公布


第1條 高雄醫學大學藥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遴選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依據本校教學優良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獎勵辦法訂定本細則。
第2條 教學優良教師之候選人資格如下:
一、	凡在本學院連續在職滿二年以上之專任教師。
二、	最近一學年教師教學評量有效加權平均值在全院專任教師排名前百分之五十或大於等於5.40分。
三、	凡年度出國進修、外調及年功休假教授並未在校授課者,不得列為候選教師。

第3條 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之遴選程序如下:
一、	初選:
(一)	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之遴選程序如下:
一、	初選:
(一)	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初選,由本學院教學組依前條規定列出合格初選候選教師名單,由本學院專任教師投票,投票得票率列為同儕互評之分數。
(二)	同儕互評分數與網路教學評量有效加權平均值分數加總後,佔初選候選教師前30%者,得為複選候選教師。
二、	複選:
(一)	由本學院院務會議負責,出席委員人數應達全體委員三分之二方得開會。複選候選教師若為本學院院務會議委員,應自動迴避。
(二)	複選候選教師如有本目之1. 2. 3. 6項評分事蹟,應檢附相關佐證文件並由本學院院務會議委員檢視複選審查附件並予以評分,必要時得邀請複選候選教師列席報告。各項評量項目之分數比率如下:
1.	創新教材【如開放式課程(Open Course Ware, OCW)、大規模開放式線上課程(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MOOCs)】與E化設備(如即時反饋系統IRS)之運用(20%)。
2.	課程大綱與教材上網(5%)。
3.	英語授課(5%)(全英授課授課週數之比例為計分標準)。
4.	網路教學評量分數(20%)
5.	同儕互評(20%)
6.	其他教學事蹟(如學生得獎與該教師之教學直接相關等)(30%)
(1)	基本為15分,加分項目:有得獎紀錄、教學計畫、科技部指導大專生等每項各計1分,並可由老師自行增列其他項目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再由院務委員進行是否列計之評估。
(2)	得獎獎項列計自遴選學年度之前一學年度起迄今。
(三)	上述各單項若無提供文件,則該項分數為0分。

第4條	前條複選六個評量項目分數加總後,按每學年初教務處公告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名額,依得分最高者依序向教務處提出教學優良教師名單。
總得分相同時,以網路教學評量加權有效平均分數較優者為推薦教師。

第5條 	進入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複選之候選教師,均得為藥學院教學優良教師。
第6條  本學院向教務處提出之教學優良教師,得為當年度教學傑出獎之候選教師,惟三年內曾獲教學傑出獎之教學優良教師不得為候選教師。
第7條  本細則未盡事項,悉依本校「教學優良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獎勵辦法」辦理。
第8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