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士班學生修讀藥學院藥學系碩士班課程施行細則
出自KMU LawDB
- 98.09.23九十八學年度藥學系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 98.10.20九十八學年度藥學院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 99.01.05高醫藥院通字98006號函公布
- 99.05.25九十八學年度藥學系第八次系務會議暨第六次自我評鑑會議修正通過
- 99.06.21九十八學年度藥學院第十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9.10.14高醫院藥字991104490號函公布
- 102.01.23一O一學年度藥學系第六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2.01.31一O一學年度藥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2.04.17高醫院藥字第102005號函公布
- 104.05.11一O三學年度藥學系第六次系務會議暨第四次自我評鑑會議通過
- 104.12.10一O四學年度藥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5.01.26 高醫系藥字第1041104222號函公布
- 109.04.07 一O八學年度藥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9.04.24 一O八學年度藥學院第12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9.05.27 高醫院藥字1091101381號函公布
第1條 為鼓勵本校大學部優秀學生攻讀藥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碩士班及臨床藥學碩士班(以下簡稱碩士班), 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第二條規定,特訂定本細則。 第2條 凡本校學士班(不含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於修業滿2學期或雙主修之加選學系於修業滿4學期表現優良者, 得於期滿後向本學系相關碩士班提出申請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 第3條 申請日期於每學年度上學期依公布時間提出申請。 第4條 申請本學系碩士班預研生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始得提出申請。 一、申請學期前之歷年學期平均成績80分以上。 二、申請學期前之歷年學期成績總名次列在班級學生數前50%內。 三、曾修習專題研究成績80分以上。 第5條 申請本學系臨床藥學碩士班預研生須符合下列條件,始得提出申請。 一、限本學系學生申請。 二、取得第2學年及第3學年之學年平均成績84分以上或總名次列在班級學生數 前50%內。 第6條 申請者經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甄選通過者,即取得本學系碩士班預研生資格。 預選會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學業總成績、成績排名及面試成績等,決定預研生通過名單。 本學系預研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次學年度碩士班之總名額為原則。 第7條 預選會負責有關預研生甄選事宜,委員3至5名由系主任遴聘之。 第8條 預研生必須於本校學則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不含延長修業年限)取得學士學位,否則喪失預研生資格。 預研生須參加本學系碩士班甄試入學或一般入學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本學系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9條 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之本學系研究所課程,其成績達70分以上者,得全部抵免。 研究所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第10條 預研生報考本學系碩士班招生入學考試者,得予免收報名費。 第11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