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利他獎獎學金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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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2.14 109學年度第2次學務會議通過
109.12.29 高醫學務字第1091104184號函公布
111.05.04 110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11.05.20 高醫學務字第1111101958號函公布

第1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獎勵學生學習利他精神,關懷社會,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學生利他獎評選之主辦單位為學生事務處,協辦單位為各學院、學系及學生會。
第3條	凡本校大學部應屆畢業班級學生,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者,經推薦後得為學生利他獎之候選人:
        一、關懷社會、熱心公益,表現優異。
        二、敦睦同學情感,發揮互助精神。  
        三、形塑青年行為典範,建立校園良好風氣。
        四、有其他優秀利他之作為,足資同學之楷模者。

第4條	本校各單位、教職員工及學生團體或個人,得向各學系推薦畢業班級學生參加候選。
第5條	申請學生應填寫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等,申請程序如下:
        一、各畢業班級人數六十名以內者,可推薦一名候選人;逾六十名者,每滿六十名得增加推薦一名候選人。
        二、為維持學生利他獎之榮譽,若各畢業班級無適宜人選時,可不予推薦。
        三、各系畢業班級推薦學生利他獎候選人時,應經班級全體同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同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後,提交系務會議初評。
        四、系務會議依推薦人數名額初評後,提交院務會議複評。
        五、院務會議議決獲獎名單,並推薦1名授獎代表候選人,提交畢業生優秀獎項審查會議備查。
        六、畢業生優秀獎項審查會議核備後,將各學院授獎代表候選人名單提交學生會組成之遴選委員會遴選1名學生利他獎授獎代表,於全校畢業典禮接受表揚及頒獎,其餘獲獎人於各學系畢業典禮接受表揚及頒獎。
第6條	作業時程
        一、各畢業班級應於每年2月底前完成推薦程序。
        二、各學系應於每年3月底前完成初評,並送所屬學院複評。
        三、各學院應於每年4月20日前完成複評,並送畢業生優秀獎項審查會議備查。
        四、學生會應於畢業生優秀獎項審查會議提交名單2週內召開會議並完成遴選。
第7條	校級獲獎人可得獎狀1張、獎學金新台幣1萬元,其餘獲獎人可得獎狀1張、獎學金新台幣3千元。獲獎人應於頒獎前1個月繳交與受獎事蹟相符之照片2至4張,及得獎感言500至1000字至學生事務處,並授權出刊,始可領獎。
第8條	經費來源: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提撥之經費支應。
第9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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