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醫學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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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醫學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Word公文版本下載)

                                       案經97.01.29醫學教育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97.03.19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8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5.12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506號函公布
                                       97.07.16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12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8.28高醫附行字第0970002874號函公布
第一條	推動本醫院醫學及相關之教育及研究,並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設置醫學教
           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得下設各組,以推動各類醫學教育訓練事務:
           一、醫療相關人員教育訓練組
           二、護理人員教育訓練組
           三、行政人員教育訓練組
           四、住院醫師教育訓練組
           五、實習醫師教育訓練組
           六、實習醫學生教育訓練組
           七、實證醫學組
           八、專題研究計畫審查組
           九、臨床技能組
           十、教師培育組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各級人員之醫學教育訓練計畫、實施、評估及改進事項。
           二、審議醫療科系相關學生至本醫院實習(見習) 計畫、實施、評估及改進事項。
           三、審議職員工國內外進修訓練計劃暨評核進修成效。
           四、研訂各項人員進修、訓練之相關法規。
           五、審議各類院內醫學相關之研究計畫與查核執行成果。
           六、選拔優秀醫療相關人員。
           七、其他院方交辦之教育訓練事項。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委員二十三至二十七人,並置幹事二至三人協助綜理會務。
           本委員會召集人應由本醫院副院長擔任(專任且具有教育部部定教授資格者)。
           召集人、委員及幹事均由院長遴選聘任之,任期均為一年,聘期屆滿,得連聘連任。
第五條	本委員會召開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院長核定,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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