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開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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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4.26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5號函公布
96.08.14高醫教字第0960006700號函公布
98.09.28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98.10.30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8.12.07高醫教字第0981105653號函公布
101.12.04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01.10一O一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2.04高醫教字第1021100305號函公布
102.02.05一O一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03.14一O一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4.01高醫教字第1021100924號函公布
103.11.26一O三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12.18一O三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01.12高醫教字第1031104310號函公布
104.11.05一O四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4.12.10一O四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01.04高醫教字第1041104348號函公布
105.05.20一O四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105.07.14一O四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106.02.13一O五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106.05.25一O五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107.12.12一O七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8.07.17一O七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108.09.09高醫教字第1081103018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為提升教學品質,規範各教學單位課程之開設及開課人數之限制,並考量教室空間使用與調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課程包括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開設之必修、選修課程,及通識教育中心開設之通識(含共同必修)課程。
第3條	全校通識(含共同必修)課程包括通識基礎、博雅及體育等課程,由通識教育中心統籌開設。
第4條	課程開設程序:
        一、必修、選修、通識(含共同必修)課程、畢業學分數及畢業條件等規定,由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及通識教育中心依學則規定自行規劃,並明列於科目學分表中,
            於前一學年依序經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開課。
        二、各科目之正課每週上課時數,應與學分數相同為原則;實驗課程每ㄧ學分每週上課時數應以二小時為原則;實習課上課時數由各系(所、學位學程)自訂。
        三、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及通識教育中心新開課程於開課前先將中、英文課程大綱及進度表送校外專家審查,審查結果回饋作為課程改善參考,並經各系所、中心、
            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四、自105學年度起,連續三學年未開課之課程,須依新開課程規定,重新提出審議,並經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
            委員會通過後始得開課。
        課程異動程序:
        一、停開、刪除課程及調整學分數、選必修別等課程異動,需研擬畢業學分採認之替代課程與配套方案,並經「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院、通識教育
            中心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二、課程異動如影響學生畢業學分數者,經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院、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始得實施。
第5條	各系所應以學制為單位,定期每5年辦理1次課程結構外審,各系所應檢送其系所發展方向與願景、教育目標、學生專業能力指標、課程地圖與規劃說明、教師專長及各科目
        簡介等相關資料予課程外審委員。期經由校外專家學者之客觀專業審查,協助各系所通盤檢討課程結構與教育目標、基本素養、學生專業能力指標等項之合宜性及關聯性,
        並檢視教師專長與課程設計之一致性。
        外審委員由各系所推薦校外相關學術領域之專家學者2名至3名,經所屬學院院長同意後,進行個別審查。
        各系所應針對外審意見提出回應暨具體改善方案,並送系、院及校各級課程委員會審議。
第6條	學士班課程時間安排應為週一至週五日間,每日單一年級課程以不超過10 節、同一門課以不連續授課4 節以上,並以不短期密集授課為原則;聘請國外專家學者及實務操作
        特殊性質者不在此限。
        未符前述規定課程因性質特殊者,須經系、院級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校課程委員會核備,始可開設。
第7條	課程經審議通過開設時,須由主負責教師填具中、英文課程大綱、進度表、學分數及中英文名稱,並於學生預選課前上傳至本校資訊平台;於異動時,需填寫「課程大綱及
        進度表更改申請表」,並經教務處核定後,始得修改。
第8條	課程經核准開設後,如選修人數未達下列規定,則不予開班:
        一、大學部專業選修科目:
            (一)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須達十人以上。
            (二)兼任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須達十八人以上,但開設該選修課之系所其全班人數未達六十人者,選修人數需達全班百分之三十以上。
        二、通識選修科目:
            (一)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授須達二十人以上。
            (二)兼任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須達三十人以上。
        三、碩、博士班選修科目最低開班人數為三人,惟當學年度實際註冊人數為三人(含)以下之系(所、學位學程),最低開班人數為二人。
        選課人數如少於前項開班規定人數而需要開課時,由系(所、學位學程)主任或組長以簽請學院院長或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同意,經教務長核定後始得辦理。
第9條	授課教師應依據公告之課程進度表進行授課,如遇特殊情形需調課時,需至本校資訊系統填寫調課申請。
        課程若需更改全學期上課時間,課程主負責教師需填寫調課申請單,並取得修課學生全數簽名同意。
        調課申請需經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主管同意後,繳至教務處備查,始得更正上課時間及教室。
        為維護學生之受教權,授課教師於提出調課申請前,需確定該課程之所有修課學生於擬調課時間皆無任何衝堂後,方可提出申請。
第10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