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優秀高中生入學辦法
出自KMU LawDB
- 89.04.25 高醫學法字第00一號函公布
- 99.04.09 高醫學字第0991101611號函公布
- 100.03.29 九十九學年度第四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 100.04.14 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0.05.02 高醫學務字第1001101442號函公布
- 100.07.14 九十九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0.07.21 高醫學務字第1001102338號函公布
- 100.10.19 一00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 100.11.10 一00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0.11.30 高醫學務字第1001103628號函公布
- 102.03.25 101學年度第3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 102.05.15 101學年度第6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2.06.06 101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2.07.04 101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2.10.24 募捐基金管理委員會第28次委員會議通過
- 102.11.29 高醫教字第1021103665號函公布
- 103.01.02 102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3.06.06 募捐基金管理委員會第29次委員會議通過
- 103.07.07 高醫教字第1031102228號函公布
- 106.06.08 105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6.11.09 106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7.10.01 107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7.12.12 107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8.01.10 107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8.10.25 108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8.12.12 108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9.01.16 高醫教字第1081104502號函公布
第1條 為鼓勵成績優異之高中畢業生進入本校就讀,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獎勵對象: 107學年度(含)前入學者,依入學時之規定辦理。 108學年度(含)起,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參加繁星推薦或個人申請入學錄取本校各學系且學科能力測驗成績達國文、英文、數學、社會、自然五科滿級分者。 二、個人申請入學錄取本校及國立大學醫學系正取生者。 三、大學考試分發入學以第一志願就讀本校各學系,且原始分數(未加權總和且不含特種身份加分)排名於單班學系(組)第一名,雙班學系(組)前二名者。 四、大學考試分發入學原始分數(未加權總和且不含特種身份加分)達國立大學醫學系(自費生)最低錄取分數者。 五、大學考試分發入學原始分數(未加權總和且不含特種身份加分)達私立醫學大學醫學系排名第一位之最低錄取分數者。 第3條 獎勵方案: 107學年度(含)前入學者,依入學時之規定辦理。 108學年度(含)起,獎勵方式如下: 一、符合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者:獎勵第一學年全額學雜費;且第二學年起,前學期學業成績排名在全班前百分之二十以內,且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 以上者,獎勵該學期全額學雜費。 二、符合第二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者:第一學年學雜費比照教育部公告當學年度國立大學醫學系最低收費標準;且第二學年起,前學期學業成績排名在全班前百分之 二十以內,且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仍比照教育部公告當學年度國立大學醫學系最低收費標準,獎勵該學期學雜費。 第4條 凡符合第二條之獎勵對象入學後至申請前學業成績平均達全班前百分之五十,優先補助出國參加學術或進修研習活動一至二次。 第5條 符合第二條獎勵之對象,入學後第一學年優先提供學生宿舍。第二學年起各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在該班前百分之十者,得優先享有住宿權,各學年住宿費減免事宜以 學生事務處公告為準。 第6條 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休退學、轉系、受記小過以上懲處者(無論是否已行善銷過),取消獎勵資格,當學期已獎勵之全額學雜費應繳回。 第7條 申請手續: 申請應依下列規定,逾期視同放棄權益: 一、獎勵住宿費: (一)新生於每學期開學前於公告期限內,逕上學生資訊系統登錄申請。經教務處招生組核對身分資格後,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於開學後一個月內辦理住宿退費。 (二)合於第五條規定之舊生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期中考前,向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提出住宿費減免申請,逾期等同放棄權益。 二、獎勵學雜費獎學金:每學期開學後於公告期限內,向教務處招生組提出申請,須檢具申請書及下列資料: (一)新生錄取成績單及志願序選填證明。 (二)第二學年起須繳交前一學期學業成績證明。 三、獎勵補助出國參加學術或進修研習活動:依國際事務處當年度規定與公告,逕向國際事務處提出申請。 第8條 審查及頒發: 一、申請資料經教務處招生組、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與國際事務處資格審後,送交教務會議進行複審,通過後頒發獎勵獎學金。 二、符合本辦法之獎勵者,不得申請校內其他獎學金或申請學雜費減免補助。 第9條 本獎學金來源由募款經費或學校經費支應。 第10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