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聘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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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6.20 (73)高醫董川字第四八二號函修正
73.06.22 (73)高醫人字第七一五號函公布,並自73.08.01起實施
91.02.22 (91)高醫校法(一)第00二號函頒布
91.08.19(91)高醫校法(一)字第0二二號函公布
97.06.26 96學年度第6次校務暨第11次行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97.07.22 董事會第十六屆第二次常會通過
97.08.07 高醫人字第0971103520號函公布
100.06.17 99學年度第3次校務暨第11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100.06.24 董事會第十六屆第十九次常會通過
100.07.22 高醫人字第1001102236號函公布
102.02.07 10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02.22 董事會第十七屆第四次會議通過
102.04.01 高醫人字第1021100908號函公布
104.10.07 104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104.12.28 董事會第十七屆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105.01.15 高醫人字第1051100062號函公布
107.01.04 106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107.04.26 106學年度第6次校務會議通過
108.04.11 107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108.04.25 董事會第十八屆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108.06.12 高醫人字第1081101975號函公布
     
第1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章及國家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校教師聘任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2條	本校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以專任為原則,必要時得聘請兼任教師。
第3條	本校專任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以二年為原則。但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之規定評鑑未通過者或即將屆滿升等年限者,其聘期得續聘一年。教師
        長期聘任規定另訂之。
        本校新聘專任教師於聘任後二年內由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評鑑其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等績效。未通過評鑑者,於聘期屆滿後不予續聘或資遣。
        前項新聘專任教師二年限聘評鑑標準另訂之。
第4條	教師之聘任應經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由人事室簽請校長核發聘書。
        前項新聘及升等教師之聘任,仍須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教師因續聘及升等爭議案件(含教師升等資格審定辦法、教師評鑑辦法、新聘專任教師二年限聘評鑑標準、升等年限等)救濟期間,仍應依續聘程序辦理核發聘書。
第5條	專任教師不得兼任本校以外之職務及課務,如有特殊情形經校長同意在校外兼課者,其授課時數每週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原則。
第6條	專任教師須依照規定辦公時間內,在本校從事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等工作。並有指導學生實驗實習、批改作業及監考之職責。
第7條	教師應尊重性別平等,恪守師生及專業倫理,並應遵守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以維護學生受教權與人身安全。
第8條	專任教師合(加)聘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及其他分院或受委託經營之其他醫療事業單位職務者,應按照辦公時間,從事教學、醫療、研究及輔導等工作。
第9條	本校為配合臨床教學及學生臨床實習指導,各學系所新聘教師與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臨床各科主治醫師採合聘制者,其專任教師職務若離職、退休、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得視其需
        要,依據其「主治醫師聘任規則」辦理。
第10條	本校教師在聘期內,對於學生課業、心理、品德、生活、言行,均應擔負輔導之責任。
第11條	專任教師有被推舉或指派擔任行政工作、各種委員會、專案研究、會議、擔任導師或社團輔導老師之義務。
第12條	本校教師如因事請假,須依照本校請假辦法請假,如不請假則依本校請假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處理。請假期間如影響有關業務者,應事先妥善處理,方予准假。
第13條	專任教師薪俸依據本校教職員工敍薪辦法及教職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核給本俸及學術研究費並按月致送。新聘教師經各級教評會審查通過後,於新學期開始之日前到校者,自新學期開始之日起聘及起薪;嗣後到校者,
        以實際到職日起聘及起薪。兼任教師鐘點費給付標準依據本校教師鐘點費支領要點辦理。
第14條	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以教授八小時,副教授、助理教授九小時,講師十小時為原則。其授課時數計算方式依本校「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辦理。超鐘點費則依本校「教師鐘點費支領要點」辦理。
第15條	專任教師有義務支援本校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教學、輔導及指導研究等工作,其授課、輔導及指導研究之時間由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會同排定。
第16條	教師聘任後,應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規定辦理評鑑。評鑑結果應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資遣及獎勵之依據。
第17條	專任教師須於到任後一定年限內(講師六年內、助理教授七年內、副教授八年內)通過上一等級之教師升等。
        於前項年限內未能升等者,除有延長升等年限之事由外,應由系級教評會提出教師不續聘或資遣案經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依程序辦理教師不續聘或資遣。
        教師如有下列情事得延長升等年限,並於已核定延長升等年限前通過升等,惟每次延長年限為二年,至多以一次為限:
        一、因留職留(停)薪、懷孕、生產、哺育三歲以下子女或罹患重症,教師得檢具證明申請延長年限,並簽請所屬系(所、中心)主管、學院院長及校長核准者。
        二、因遭受重大變故,教師得檢具證明申請延長年限,並經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者。
        教師對申請延長升等年限審議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接獲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各級教評會提出申覆,或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18條	專任教師接到聘書後,應於應聘書中簽章並於兩週內將應聘書送回人事室,逾期未繳交視同不應聘。如不應聘,或已應聘而未如期報到者,應將聘書退還。受聘人應妥善保存聘書以作為採計教師退休或撫卹年資之
        依據。
        前項專任教師不應聘,視同自行辭職,雙方聘任關係自原聘書聘期終止。
第19條	在聘約有效期間教師欲辭職者,須於二個月前提出辭職書,經校方同意後,於學期或學年終了後方可終止職務。
第20條	教師如有中途辭職或解職者均於離校之日停止一切薪津。
第21條	教師續聘於期滿前另送聘書,如依教師法規定不續聘或資遣,期滿之日聘約效力即告消滅。
第22條	教師卸職時,應辦理離職手續,並將經辦事項交代清楚。
第23條	本規則之規定,列入本校與教師之聘約中,教師如有違反,本校得依教師法之規定,予以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
第24條	專任教師如發生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情事者,應由任職單位詳述理由及依據之法令規章,提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簽請校長報教育部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
        專任教師對前項之決議如有不服者,得依規定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25條	專任教師於聘期內應提供相關個人基本資料作為本校各單位相關資料之建置、內部聯繫及行政業務之使用。
        前項教師提供之個人資料由本校永久保存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及利用。
第26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國家及本校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27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前,已聘任仍繼續在職之助教,適用本規則。
第28條	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