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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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2.9八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暨第五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88.12.17(88)高醫校法(一)字第00二號函頒布
99.03.11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9.04.08高醫人字第0991101619號函公布
100.03.11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100.03.31高醫人字第1001101101號函公布,並自100學年度起實施
102.02.07 一O一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03.04 高醫人字第1021100541號函公布
102.04.11一O一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05.02 高醫人字第1021101311號函公布
105.07.06一O四學年度第二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105.12.30一O五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01.03 107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01.21 高醫人字第1081100171號函公布
108.05.09 107學年度第3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108.05.27 高醫人字第1081101808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設置,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各學院院長及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為所屬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三分之二由該學院全體專任教師自該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並置候補委員若干人。其餘遴選委員由該學院院長及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推薦本校相關領域之教授,再經
            院務會議投票推選之,並得置候補委員若干人。
        三、遴選委員最近三年內須曾發表著作SCI/SCIE/SSCI/EI/A&HCI論文或社會人文科學類第二級期刊或具審查制度的專書且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停)薪或延長服務,由候補委員遞補,自生效日起,補足其任期。
        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與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委員得重複,但重複之委員不應擔任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委員。教師兼任本學校法人之職務者,亦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
第3條	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任務為有關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認定及其他依法令應審議之事項。
第4條	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第5條	除教師升等另依特別規定外,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召開應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為之。
        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予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6條	教師之聘任、升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辦理,先由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初審,通過後送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複審,通過後再向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第7條	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有關委員本人或有下列關係者之案件應行迴避:
        一、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
        二、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三、學術合作關係(近二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作者;或近三年有共同執行研究計畫者)。
        四、審查新聘或升等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之職級。
        五、相關利害關係人。
        六、依其他法律或規定應予迴避。
第8條	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其他有關教師權益之重大事項如事證明確,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所做之決議與法令規定有明顯不合或顯有不當時,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得逕依法令規定審議變更之。
第9條	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開會時應作詳細會議紀錄,並送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備查。
第10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