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經科學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第1條 為探討神經發展及退化相關疾病之致病機轉及相關治療,發展神經退化相關疾病之早期預測因子、早期診斷及預防的新方法,促進國人 在神經系統上的健康,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設置神經科學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建立以臨床神經醫學、臨床精神醫學、基礎神經醫學為主體的神經科學研究中心,透過學校及附設醫院合作結合,組成臨床及基礎神經研究團隊。 二、建立神經發展及退化性疾病評估及研究平台。 三、建立神經生物基因多型性分析之平台。 四、建立神經分子生物及蛋白質體分析平台。 五、建立一神經生物醫學資訊分析平台。 第3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名,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專任教授兼任之。 第4條 本中心視實際業務需要得置副主任,協助中心業務,由主任就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或職級相當且學有專長之人員遴選,陳請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另得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若干名。 第5條 本中心聘任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 本中心聘用之人員待遇得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標準核支或科技部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應載明於聘約中。 第6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必要時得視中心運作編列研究計畫與預算,分別由校方及所屬單位支應,其經費報支需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7條 本中心績效應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評核。 若未依規定期限內繳交相關營運成果報告書,或研究中心經費不足,或經評核為連續績效不佳者或中心任務已完成者,應依設置程序停辦之。 第8條 本中心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含公式、程序、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應依據本校研發成果管理 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9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10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