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藥學系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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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9.23九十八學年度藥學系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98.10.20九十八學年度藥學院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99.01.05高醫藥院通字98006號函公布
99.05.25九十八學年度藥學系第八次系務會議暨第六次自我評鑑會議修正通過
99.06.21九十八學年度藥學院第十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10.14高醫院藥字991104490號函公布
102.01.23一O一學年度藥學系第六次系務會議通過
102.01.31一O一學年度藥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04.17高醫院藥字第102005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藥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大學部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學系就讀碩士班,
    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第二條規定,特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學系三年級學生須取得前五學期必修科目之學分且前三學期之學期平均成績80分以上或學期成績總名次
    列在學生數前百分之三十內,始得提出申請。
第三條 申請日期於每學年度下學期依公布時間提出申請。
第四條 申請者經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甄選通過者,即取得本學系碩士班預備
    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資格。
    預選會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學業總成績、成績排名及面試成績等,決定預 研生通過名單。
第五條 預選會負責有關預研生甄選事宜,由本學系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另置委員四名由系主任遴聘之。
第六條 本學系預研生錄取名額藥學系碩士班以四名為限,藥學系臨床藥學碩士班以二名為限。
第七條 預研生必須於第八學期(含)之前取得學士學位,否則喪失預研生資格。預研生須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入學
    或一般入學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本學系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八條 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之本系研究所課程,其成績達70分以上者,可全部抵免。研究所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
    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第九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教務處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