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人力規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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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9.08 105學年度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106.12.14 106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規劃教師之聘任及短中長期人力需求目標、決定教師需求員額,特設置「教學人力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15至19人,以校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副校長、研發長、教務長、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院長、各學院院長及
     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就本校學術卓越之教授聘任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教師員額之規劃。
     (二)教師聘任之規劃。
     (三)其他與教學人力規劃相關事項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同為通過。
     會議中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五條  各系(所、中心)因教師離職或退休遞補之員額與離職或退休教師專長相符者,免經本委員會審議,依核准簽呈辦理人員招募;
     若遞補之員額專長變更者,仍應經本委員會審議。
第六條  各系(所、中心)因教師退休申請遞補之員額,得提前1年進行招募作業,以利教學人力銜接。
第七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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