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在2018年3月2日 (五) 15:07由Cmedlaw1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103.09.25 103學年度醫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11.21 103高醫院醫字第1031103833號函公布
106.10.26 106學年度醫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01.25 106學年度醫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font>


                                    
第1條	本學院為積極推動國際化,促進國際合作交流,依據本學院設置辦法第十條辦理。
第2條	本學院「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人,委員7至9人,委員聘任方式如下:
        一、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院長聘任之。
        二、其他委員:由醫學研究所、臨床醫學研究所、醫學系、學士後醫學系、呼吸治療學系、腎臟照護學系、運動醫學系各推薦1名委員,其餘委員由院長聘任。
第3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編列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助國際學者參訪活動。
        三、協助規劃國際研討會。
        四、協助與國外機構之合作交流。
        五、協助英文網頁規劃。
        六、學生有關國際研習服務奬勵審查。
        七、其他有關國際事務之推動。
第4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每次會議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第5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