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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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5.16 (91)高醫研法字第00五號函公布
91.07.29 教育部台(九一)高(二)字第九一一一一五一四號函核定
91.08.05 (91)高醫研法字第00七號函公布
96.07.26 九十五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會議通過
96.08.24 高醫研發字第0960007219號函公布
101.11.08 一O一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1.12.07高醫研發字第1011103259號函公布
102.07.04 一O一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2.08.07 高醫研發字第1021102260號函公布
104.04.02 103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4.04.22 高醫研發字第1041101286號函公布
107.04.26 106學年度第6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1條	本校為整合學術研究人力和資源及推動研究特色,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研究中心,係指依據學術研究或技術服務等性質整合之單位。
第3條	本校研究中心分類如下:
	一、校級頂尖研究中心:校級跨領域且領先全國之研究中心,具有推動全校重點研究政策與發展目標,及執行政府政策之功能。
	二、校級學術研究中心:校級跨領域之學術研究中心,依全校重點研究政策與發展目標而設置。由研究發展處研究總中心統籌
	  行政管理及稽核。
	三、校級實務應用研究中心:校級跨領域之應用科學研究中心,依實務性產學研究之需要設置。由研究發展處研究總中心統籌
	  行政管理及稽核。
	四、校級任務導向型研究中心:校級跨領域之重點任務導向與特色研究中心,依階段性研究之需要設置。由研究發展處研究總中心
	  統籌行政管理及稽核。
	五、院級研究中心:院級業務性質之研究中心,依各學院學術研究政策與發展目標之需要設置。
第4條	各研究中心申請設置時,應檢附具體規劃書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校級頂尖研究中心:經校長交辦設置或經學術研究委員會初審,校務會議複審通過後成立。
	二、校級學術研究中心:由本校專任教授申請設置,經學術研究委員會初審、行政會議審議後同意成立。
	三、校級實務應用研究中心:由本校專任教授申請設置,經研發長邀集相關領域教授召開之審查委員會初審、行政會議審議後同意成立。
	四、校級任務導向型研究中心:經校長交辦設置,行政會議審議後同意成立。
	五、院級研究中心:經院務會議初審通過,行政會議審議後同意成立。
第5條	規劃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宗旨與目標。
	二、任務。
	三、編制。
	四、經費來源。
	五、其他事項:若為任務導向型研究中心,須包含任務完成或定期限無法完成任務之處置。
	六、設置辦法。
第6條	各研究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一、校級頂尖研究中心、校級學術研究中心、校級實務應用研究中心、校級任務導向型研究中心:置主任一名,綜理中心業務,
	  由校長聘請專任教授兼任之。
	二、院級研究中心:置主任一名,綜理中心業務,由學院院長就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遴選,陳請校長聘任或聘兼之。
	各研究中心主任,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為無給職,但自籌經費者得不在此限。各中心得視需要另置副主任、研究人員、技術人員、
	行政人員等若干名。
第7條	各研究中心聘任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
第8條	研究中心聘用之人員待遇得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標準核支或科技部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應載明於聘約中。
第9條	研究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必要時得視中心運作編列研究計畫與預算,分別由校方及所屬單位支應,其經費報支需依
	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10條	各研究中心開班推動進修推廣教育、承接研究計畫、技術及檢測服務,其行政管理費之提撥比例,得依本校相關辦法規定辦理。
第11條	第3條第1至4款校級研究中心績效評核由學術研究委員會審理,第3條第5款院級研究中心績效評核由所屬學院召開院務會議審理;
	評核週期以3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第12條	若未依前條規定期限內繳交相關營運成果報告書,或研究中心經費不足,或經學術研究委員會評核為連續績效不佳者或中心任務已完成者,
	應依設置程序停辦之。
第13條	各研究中心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括公式、程序、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應依據
	本校研發成果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14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15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