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醫學研究所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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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18 九十九學年度第3次所務會議通過
100.03.24九十九學年度第3次醫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5.03九十九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07.06(100)高醫院醫函字第1000200003號函公布
106.03.21 105學年度第3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6.22 105學年度第5次醫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7.27 105學年度第7次教務會議通過</font>
     
第一條  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規定,訂定本細
     則。

第二條  本所組織資格考核委員會其委員至少五名(得含指導教授),由本校或校外副教授以上教師擔任之。委員
     之產生,由所長推薦並呈校長聘任之,所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第三條  本所博士班研究生已修畢應修學分(不含博士論文)且及格者得由指導教授推薦參加考核。99學年度以
     後入學之博士班學生應於入學後五年內(含休學期間)通過資格考核。

第四條  因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罹患重症或其他重大事由,於規定期限內無法完成資格考核者,得檢具證明專
     案提出申請延後考核。

第五條  資格考核應繳交下列資料:
     一、資格考核申請表乙份。
     二、指導教授之推薦函乙份。
     三、學業成績單乙份。
     四、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乙份。

第六條  資格考核每學期辦理一次,於開學後兩週內申請,並於學期結束前舉行。

第七條  考核方式:本所接到申請資料後,由資格考核委員會至少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下列各項之考核結果
     評定之。
     一、指導教授之推薦函及考核表。
     二、研究生所提之「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送請考核小組二至三人(由所長聘
       請相關學者專家組成)之考核評估結果。
     三、就研究生所提之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及口頭報告(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加以口試,並參照前
       (一)(二)項之考核結果以無記名投票決定之。如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員不贊成時(需請委員們記述不
       贊成之理由)以不及格論。評定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新考核,重
       新考核以一次為限,仍不及格者,依學則第八十七條規定應予退學。

第八條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報教務會議核備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