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 102.05.30 101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0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2.06.14 101學年度第1次校實習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 102.07.15 高醫院健字第1021102114號函公布
- 103.05.27 102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9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3.06.18 102學年度第1次校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 103.07.30 高醫院健字第1031102286號函公布
- 104.05.18 103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2次學生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 104.06.17 103學年度校學生實習委員第3次會議修正通過
- 104.07.30 103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2次院務會議追認通過
- 104.08.12 高醫院健字第1041102531號函公布
一、 本學院為規劃及審議學系學生實習相關事宜,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之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 本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1.置主任委員一名,由院長擔任之。 2.置委員6-12人,由院長就各學系主管、學系老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 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二)工作執掌: 1.審議系學生實習委員會之設置要點。 2.審議、監督及追蹤各「系、所學生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 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學生實習委員會」。 3.協調解決院內所屬學系學生在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項。 4.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三、 本學院各學系基於學生實習需要,應設「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訂之,並經 「院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四、 本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本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五、 本要點經「院學生實習委員會」及「校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