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教育中心人文與藝術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 101.09.03 101學年度第2次人文與藝術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 101.11.08 101學年度第1次人文社會科學院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1.11.28 (101)高醫人社院字第1010027號函公布
- 103.03.25 102學年度第5次人文與藝術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 103.04.03 102學年度第2次人文社會科學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 103.04.29 (103)高醫人社院字第1030022號函公布
- 103.09.22 103學年度第2次人文與藝術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 103.10.23 103學年度第1次人文社會科學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 103.11.11 (103)高醫人社院字第1030028號函公布
- 104.12.31 104學年度第2次人文與藝術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 105.01.20 104學年度第2次人文社會科學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 105.02.05 (105)高醫人社院字第1050001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人文與藝術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課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名,由本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並推薦專任教師代表六至七名, 以及與學生代表一至二名為委員,陳請校長聘任之。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一至二名擔任之。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擔任本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職員之職務者,不得擔任本中心課程委員會委員。 三、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各項內外部回饋意見採主題式課程審查,落實課程品質管控。 (二)研擬通識博雅核心領域「公民與社會領域」、「全球在地領域」及「審美鑑賞領域」的課程規劃 及審查,並規劃授課教師等相關事宜。 (三)審議其他有關課程相關事項。 (四)上述領域新開課程審查流程依審查流程表辦理。 (五)決議事項陳報「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審議。 四、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 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五、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六、 本要點經本中心會議及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