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心理學系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施行細則
出自KMU LawDB
- 105.11.15 105學年度心理學系11月份系務會議通過
- 105.12.29 人文社會科學院105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系為鼓勵本校四年制大學部優秀學生在本學系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第二條規定,特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系學生在大學修業滿五學期,平均成績達75以上(含)或排名前50%,始得提出申請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 第三條 申請日期:於每學年度下學期開學前二週提出申請。 第四條 申請者經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甄選通過者,即取得本學系預研生資格。預選會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書面審查(成績單、研究計畫、讀書計畫)評比,決定預研生通過名單。預研生通過名單於上學期開學前公告之。 第五條 預選會負責有關預研生甄選事宜,由本學系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另置委員二至四名由系主任自本學系教師中遴聘之。 第六條 預研生必須於第八學期(含)之前取得學士學位,否則喪失預研生資格。預研生須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入學或一般入學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本學系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七條 本學系預研生錄取名額,以應用心理學組3名、臨床心理學組3名、諮商心理學組3名為限。 第八條 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之本校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70分以上者經本學系認可,得全部抵免。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第九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