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工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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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2.11九十八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99.03.11高醫人字第0991100995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職員工發展及進修等相關事務,設職員工發展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一、審議職員工職涯發展計畫。 二、審議職員工職務輪調案。 三、審議人事室初審後所提之職員工申請進修、訓練及研習案。 四、其他與職員工發展有關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及委員十一至十三名,均為無給職。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副 校長(一名)、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資訊長、主任秘書及人事室主任為當 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遴聘本校教師及職員工代表擔任。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之,必 要時得請相關單位主管列席會議說明。 第四條 本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 得決議。 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