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藥學系藥學實習分發實施要點
出自KMU LawDB
- 103.2.21一O二學年度藥學系實習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
- 103.3.11一O二學年度藥學系第3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 103.3.27一O二學年度藥學系第7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3.4.14一O二學年度藥學系第7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4.12.24一O四學年度藥學系實習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
- 105.1.11一O四學年度藥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 為實施藥學實習(以下簡稱本實習),依據本校生實(見)習分發作業辦法而訂定本要點。 二、 實習資格為修過藥學系(以下簡稱本系)所有必修課程之學生,實習時間於藥學系四年級下學期。 三、 實習單位為教學醫院藥劑部(或藥劑科)。 四、 實習學生志願之填選及分發,98學年度入學生,依其二年級及三年級學年成績之總平均排定名次辦理之;99學年度 入學生,依其二年級及三年級必修課程成績之總平均排定名次辦理之;100學年度以後入學生,依志願抽籤分發;分 發當日無故逾時或不到者,依自動棄權論。 五、 參加實習學生經分發後,不得任意變更,若確實有更改實習單位之需求者(例如:家庭重大變故、適應不良等),由 學生提出申請,經藥學實習委員會審核,由系主任及院長同意後辦理。 六、 參加本實習時,不可同時選修課程。 七、 實習期間,應遵守本校及各實習單位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依規定懲處。 八、 為維護實習學生與實習機構人員、病患之健康,實習學生應於實習機構報到前,依據本校及該實習機構之規定做好 相關預防疫苗注射並提供健檢證明資料。 九、 實習學生於完成實習後一週內,應繳交實習報告及參與筆試;實習成績之考核方式如下: (一)實習單位成績占百分之五十。 (二)實習報告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三)實習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含實習前測、國考平台考試、實習後測)。 十、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或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 本要點提本系課程委員會審議,經本系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