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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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 (Word公文版本下載)

                        88.12.9八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暨第五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88.12.17(88)高醫校法(一)字第00二號函頒布
                        99.03.11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9.04.08高醫人字第0991101619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設置,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
          條及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由各學院自行訂定遴選委員產生方式。但教授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必
              要時得自本校相關學院專任教授中遴選擔任。
              委員名單由院長簽請校長核定聘任。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	  院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第四條	  院教評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院教評會開會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為通過。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六條	  教師之聘任、升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辦理,先由系(所、組)教師評審委
          員會辦理初審,通過後送院教評會辦理複審,通過後再向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第七條	  院教評會委員討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時,應行迴避。
第八條	  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所、組)教評會所做之決議與法令規定明顯
          不合或顯有不當時,院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第九條	  院教評會開會時應作詳細會議紀錄,並隨審查案件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第十條	  申請人對院教評會之評議不服或有異議時,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一條  本準則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各學院應依本準則自行訂定院教評會設置辦法
          ,其經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十二條  本準則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