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開設辦法
出自KMU LawDB
- 95.04.26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5號函公布
- 96.08.14高醫教字第0960006700號函公布
- 98.09.28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98.10.30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8.12.07高醫教字第0981105653號函公布
- 101.12.04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2.01.10一O一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2.02.04高醫教字第1021100305號函公布
- 102.02.05一O一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2.03.14一O一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2.04.01高醫教字第1021100924號函公布
- 103.11.26一O三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3.12.18一O三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4.01.12高醫教字第1031104310號函公布
- 104.11.05一O四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4.12.10一O四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5.01.04高醫教字第1041104348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提升教學品質,規範各教學單位課程之開設及開課人數之限制,並考量教室空間使用與調度,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課程包括專業必修、專業選修、大學部非專業必修及選修課程。 第三條 大學部各學系非專業必要修習課程包括通識基礎、博雅及體育課程,由通識教育中心統籌開設, 必要時得由通識教育中心自訂開課原則。 第四條 必修、選修科目,由各學系(所、學位學程)自行規劃,並依序經各系(所、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 院課程委員會及校級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開課。 第五條 課程經審議通過開設時,須由主負責教師填具課程大綱、進度表、學分數及中英文名稱,並於學生預選 課前上傳至本校資訊平台,以供學生選課時參考。 第六條 經系(所、學位學程)整合其科目名稱、學分數與開課系(所、學位學程),並經各該系(所、學位學程) 及院課程委員會通過,並提報校課程委員會備查,得合併上課。 第七條 凡加開、停開、調整學分數或選必修別等之課程異動,其申請程序與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各學系(所、學位學程)新開課程於開課前一學期先將課程大綱及進度表送校外專家審查,審查結果 回饋作為課程改善參考,並經系(所、學位學程)、院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二、全校通識教育課程研議、規劃相關事宜,由通識教育中心另訂之,並經校課程委員會審議後實施。 三、必修、選修課程異動,需經系(所、學位學程)、院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四、當學期已通過審核得開課之課程,若因故臨時停開者,應於選課前一週以書面提出申請,並經教務長 同意後,始得停開。 第八條 各科目之正課上課時數,應與學分數相同為原則;實驗課程每ㄧ學分每週上課時數應以二小時為限; 實習課上課時數由各系(所、學位學程)自訂,經各系(所、學位學程)、院課程委員會通過,並提報校 課程委員會備查。 第九條 課程經核准開設後,如選修人數未達下列規定,則不予開班: 一、大學部專業選修科目: (一)專任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須達十人以上。 (二)兼任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須達十八人以上,但全班人數未達六十人者,選修人數需達 全班百分之三十以上。 二、通識選修科目: (一)專任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授須達二十人以上。 (二)兼任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須達三十人以上。 三、碩、博士班選修科目最低開班人數為三人,惟當學年度實際註冊人數為三人(含)以下之系 (所、學位學程),最低開班人數為二人。 選課人數如少於前項開班規定人數而需要開課時,由系(所、學位學程)主任或組長以簽請學院院長或 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同意,經教務長核定後始得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