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職能治療學系學生修讀輔系實施要點
出自KMU LawDB
- 91.04.01 九十學年度復健醫學系第五次系務會議通過
- 91.04.12 九十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九次院務會議通過
- 91.05.21 九十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 91.06.06 九十學年度第十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1.06.26 (91)高醫校法(三)字第00八號
- 96.04.16 職能治療學系九十五學年度第八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05.03 九十五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十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8.05.12 職能治療學系九十七學年度第九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修讀輔系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學系學生得依相關規定自二年級起(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 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主系延長修業年限)申請選修其他學系 為輔系。 第三條 修讀本學系之輔系科目如與主系必修科目相同時,不得視為輔系 科目。 第四條 申請本學系為輔系之學生得依本學系之規定修讀一至三年級專業 課程,但本學系大四臨床實習課程不列入輔系學分。 第五條 輔系課程應以報部備查之本學系專業科目為依據,且至少修習其 專業(門)必修科目二十學分,選讀輔系專業科目學分內容另訂 之。 第六條 輔系學分,應在主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之。 第七條 選修輔系課程以不影響主系課程為原則。 第八條 本學系學生選本校其他學系為輔系,除合乎前條之規定外,另須 經雙方學系系主任同意並經校方核准。 第九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要點經本學院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