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學大學受委託經營高雄市立旗津醫院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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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6.19 102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3.07.17 第十七屆第十三次董事會議通過
103.11.10 教育部臺教高(一)字第1030164615號函核定,並自核定函日起生效
103.11.21 高醫秘字第1031103844號函公布,自103.11.10生效
104.11.12 旗津醫院一0四學年度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104.11.18 本校附設醫院一0四學年度第四次院務會議審議
104.12.02 一0四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4.12.28 第十七屆第二十六次董事會議通過
105.01.25 教育部臺教高(一)字第1040186066號函核定,並自核定函日起生效
105.02.19 高醫秘字第1051100536號函公布,自105.01.25生效
                                                                            

第一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校受委託經營之高雄市立旗津醫院(以下簡稱本醫院)之任務如下:
     一、國民之保健,病患之診療與復健。
     二、促進醫學之研究與發展。 
第三條  本醫院置院長一人,承本校校長之命綜理院務,並指導監督所屬單位主任、醫師及職員工,由本校
     校長就本校專任副教授以上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兼之。
第四條  本醫院得置副院長一人襄理院務,由本醫院院長就本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或醫院管理專家
     中提名,經本校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第五條  本醫院置醫務秘書襄助院長、副院長處理醫療或行政有關業務。醫務秘書由本醫院院長就具有主治
     醫師身分之人員中遴選,經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
第六條  本醫院採專科(主治)醫師及住院醫師制度,得就具有專科(主治)醫師證書者聘任為專科(主治)醫師、
     顧問醫師或特約專科(主治)醫師。住院醫師分總住院醫師、住院醫師。各級醫師均由本醫院院長提名,
     經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任之。
第七條  本醫院設置下列各臨床單位:
     (一)內科
     (二)外科
     (三)牙科
     各臨床單位得置主任一人,其下得因應臨床作業所需,設置室、組,得置各級醫師、室主任、組長、
     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技術人員及辦事人員。各臨床單位主管由本醫院院長推薦適當人選,經本校校長
     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
第八條  本醫院為發展社區預防醫學,成立社區健康促進室,置主任一人,其下得置組長一人、社工及辦事
     人員。
第九條  本醫院護理部門設護理科,辦理全院護理工作,置主任一人,其下得置護理長、專科護理師、護理師、
     護士、助產士以及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技術人員及辦事人員。
第十條  本醫院設醫事技術室,辦理醫事技術服務,置主任一人,得分設藥劑組、檢驗組、及放射組等三組,
     各置組長一人,其下置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技術人員及辦事人員。
第十一條 本醫院設管理室,辦理有關院務發展、企劃、績效、醫療事務、病歷管理、採購、勞安、工務、營養、
     環保、資訊發展、人事及會計等相關事宜,置主任一人,得分設行政、企劃、醫事、總務等四組,
     各置組長一人,其下得置相關專業人員、技術人員及辦事人員。
第十二條 本規程第七條至第十一條之主管均由本醫院院長推薦適當人選,經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
     兼之。
第十三條 本醫院為配合醫療法、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及醫院評鑑等規定,得置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技術人員及行政
     人員,其任用(晉升)辦法比照本校附設醫院有關法令規定。
     本醫院與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及其他受委託經營醫院支援作業,依本校醫療相關事業間支援作業
     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醫院與院外機關建教合作,或受委託辦理醫療學術研究,其辦法比照本校暨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醫院各單位編制員額及辦事細則另訂定之。
第十六條 本醫院設院務會議,議決院務重大事項,為院務最高決策會議。
     院務會議由院長、副院長、醫務秘書、及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所列各單位主任組成之。
     由本醫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兼主席),必要時得邀請或指定相關人員列席。其決議事項應呈報本校校長。
第十七條 本醫院為推展院務及因應業務需要,得設立委員會。委員會之設置每學年度檢討並由本醫院院長核定後
     公告實施。各委員會之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十八條 本規程經本醫院院務會議、本校校務會議及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由校長公布,
     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