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公共衛生學系環境暨職業安全衛生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細則
出自KMU LawDB
- 100.12.15 100學年度公衛系第4次系務會議訂定通過
- 100.12.29 100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1.01.06 100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1.02.06 (101)高醫院健通字第101003號函公布
第一條 公共衛生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系組織資格考核委員會其委員至少五名(得含指導教授),由本校或校外副教授以上教師擔任之。委員之 產生,由系主任推薦並呈校長聘任之,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第三條 博士班研究生已修畢應修學分(不含博士論文)且及格者得由指導教授推薦參加考核。 第四條 資格考核每學期辦理一次,於開學後兩週內申請,申請時應繳交下列資料: 一、資格考核申請表乙份。 二、指導教授之推薦函乙份。 三、學業成績單乙份。 四、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乙份。 第五條 考核方式:本系接到申請資料後,由資格考核委員會至少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下列各項之考核結果評定之。 一、指導教授之推薦函及考核表。 二、研究生所提之「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送請考核小組二至三人(由系主任聘請 相關學者專家組成)之考核評估結果。 三、就研究生所提之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及口頭報告(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加以口試,並參照前(一)(二)項之 考核結果以無記名投票決定之。如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員不贊成時(需請委員們記述不贊成之理由)以不及格論。 評定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新考核,重新考核以一次為限,仍不及格者,依學則 第八十七條規定應予退學。 第六條 99學年度起入學之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核應於入學後五學年內(含休學期間)通過資格考核。因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 罹患重症或其他重大事由,於規定期限內無法完成資格考核者,得檢具證明專案提出申請延後考核,惟最多以二年為限。 第七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報教務會議核備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