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牙醫學系學生臨床實習分發施行細則
出自KMU LawDB
- 96.01.08九十五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3.07.28一0二學年度牙醫學系第三次學生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 103.07.31一0二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三次學生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 103.08.20 高醫院口字第1031102523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使牙醫學系學生臨床實習分發完善,特訂定「牙醫學系學生臨床實習分發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本系學生未修畢(或修滿)一至五年級全部應修科目及學分者,不能參加最後學年臨床實習。不能按期修畢實習前 之課程而延後分發實習者,應留在本校附設醫院實習。實習分發採公開方式,成績計算依教務處計算畢業成績之規 定辦理,但算至五年級上學期為止(含五上成績)。 第三條 有關實習分發作業由系主任與導師共同主持。 第四條 本校附設醫院為學生實習醫院,但得視實際需要,由本系指定其他經過教育部、衛福部評定合格之教學醫院為校外 實習醫院,經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後,送院級和校級學生實習委員會備查。 第五條 校外額外實習之申請需經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後,學生自行向校外接洽之,並於共同分發前二週繳交該院牙 科主任及院長同意書,逾期絕不受理申請。經核准之「額外名額」學生,不得再參與其他實習醫院分發。 第六條 參加實習學生經分發後,不得任意變更,若分發後有重大特殊理由須變更實習醫院者,需經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 審查通過後,由系主任簽請院長同意後送教務長核定後辦理。 第七條 因故不克參加分發者得委託代理人,持委託書參加分發。無故不參加分發者,由主持人抽籤決定,不得異議。 第八條 實習期間之請假,除須按照各實習醫院規定辦理外,並應依照本校學生請假規則辦理。 第九條 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除應遵守本校有關規定外,並應遵守各實習醫院之規定,如有違規者,依照本校學生獎懲準 則議處。 第十條 本細則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本校學則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細則經系級和院級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