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 98.03.11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學生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 98.04.02高醫教字第0981101302號公布
- 100.07.25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0.08.24高醫教字第1001102547號函公布
- 102.03.29一O一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2.04.22高醫教字第1021101172號函公布
- 103.10.01 一O三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3.10.29一O三學年度第一次校實習委員會同意追認
- 103.11.24高醫教字第1031103721號函公布
- 104.02.16一O三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4.04.20高醫教字第1041101154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規劃及審議學生實習相關事宜,依據「本校學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分設系級、院級及校級實習委員會,採三級三審制度。 第三條 校級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副校長擔任之。 (二)置副主任委員一名,由教務長擔任之。 (三)置委員若干人,學務長、教務處註冊課務組及研究生教務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各實習相關單位主管、學院院長、教學組組長、 學務處心理及諮商輔導組組長、學生代表擔任,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名擔任,陳請校長聘任之。 (四)置執行秘書一名,由教務處註冊課務組組長兼任,綜理校級實習委員會各項行政事務。 二、工作執掌: (一)審議各院級實習委員會之設置要點。 (二)核備各「院級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學生實習分發、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 (三)協調解決本校學生在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四)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第四條 本校各學院基於學生實習需要,應設「院級實習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訂之,並經「校級實習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院級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院院長擔任之。 (二)置委員若干人,由院長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二、工作執掌: (一)審議系級實習委員會之設置要點。 (二)審議、監督及追蹤各「系、所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 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級實習委員會」。 (三)協調解決院內所屬學系學生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四)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第五條 本校各學系基於學生實習需要,應設「系級實習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訂之,並經「院級實習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系級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系主任擔任之。 (二)置委員若干人,由學系主任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二、工作執掌: (一)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 「院級實習委員會」。 (二)協調解決本系學生在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三)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 (四)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第六條 各級實習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各級實習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實習委員會」及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