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在2015年9月23日 (三) 13:59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98.03.11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學生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98.04.02高醫教字第0981101302號公布
100.07.25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08.24高醫教字第1001102547號函公布
102.03.29一O一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04.22高醫教字第1021101172號函公布
103.10.01 一O三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10.29一O三學年度第一次校實習委員會同意追認
103.11.24高醫教字第1031103721號函公布
104.02.16一O三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4.04.20高醫教字第1041101154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規劃及審議學生實習相關事宜,依據「本校學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分設系級、院級及校級實習委員會,採三級三審制度。
第三條  校級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副校長擔任之。
     (二)置副主任委員一名,由教務長擔任之。
     (三)置委員若干人,學務長、教務處註冊課務組及研究生教務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各實習相關單位主管、學院院長、教學組組長、
       學務處心理及諮商輔導組組長、學生代表擔任,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名擔任,陳請校長聘任之。
     (四)置執行秘書一名,由教務處註冊課務組組長兼任,綜理校級實習委員會各項行政事務。
     二、工作執掌:
     (一)審議各院級實習委員會之設置要點。
     (二)核備各「院級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學生實習分發、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
     (三)協調解決本校學生在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四)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第四條  本校各學院基於學生實習需要,應設「院級實習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訂之,並經「校級實習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院級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院院長擔任之。
     (二)置委員若干人,由院長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二、工作執掌:
     (一)審議系級實習委員會之設置要點。
     (二)審議、監督及追蹤各「系、所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
       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級實習委員會」。
     (三)協調解決院內所屬學系學生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四)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第五條  本校各學系基於學生實習需要,應設「系級實習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訂之,並經「院級實習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系級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系主任擔任之。
       (二)置委員若干人,由學系主任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二、工作執掌:
       (一)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
       「院級實習委員會」。
       (二)協調解決本系學生在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三)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
       (四)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第六條  各級實習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各級實習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實習委員會」及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