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藥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細則
出自KMU LawDB
- 88.04.29(85)高八十八學年度第0三九號函頒布
- 94.09.27九十四學年度藥學系第一次、藥學研究所第二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 98.09.23九十八學年度藥學系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 99.08.16九十九學年度藥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 99.08.23九十九學年度藥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 99.10.14高醫院藥字第0991104491號函公布
- 100.08.15一百學年度藥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0.09.29一百學年度藥學院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0.11.23高醫院藥字第1001103588號函公布
- 102.01.08一O一學年度藥學系第五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2.01.24一O一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2.01.31一O一學年度藥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3.09.11高醫院藥字第1031102173號函公布
- 102.01.08 一O一學年度藥學系第五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2.01.24 一O一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2.01.31 一O一學年度藥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4.02.12 一O三學年度藥學系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4.02.13 一O三學年度藥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4.02.16 一O三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4.10.21 高醫系藥字第1041103375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本學系二年級肄業;於第三學年或第四學年開始前, 得申請轉入本學系二年級或三年級肄業;申請時原學系所修學科必須全部成績及格且其上學年學業 成績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且排名全班前百分之三十。 第三條 符合前條標準者,得參加轉系考試,考試科目為英文、普通化學、普通生物學等三科。 第四條 轉系總成績之計算:以原學系上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分數佔百分之十,考試科目平均分數佔百分之九十。 總分擇優錄取,若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分相同者,依序以英文、普通生物、普通化學考試成績 較高者錄取。 第五條 錄取名額分別依本系二年級及三年級學生差額而定,且各年級名額內學生總數不得超過各該學年原核 定之新生總數。 第六條 轉系生於本系修業年限至少三年。 第七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轉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