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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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0.19醫社系98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98.10.29健康科學院98學年度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98.12.02高醫院健通字第098029號函公布
99.09.20醫社系99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9.30健康科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99.10.26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26號函公布
101.08.15 101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聯席會議通過
101.08.20 101學年度醫社系第1次系務會議追認通過
101.11.26 高醫人社院第1010009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增進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碩士班研究生學術研究品質,提升研發能量,並規範
     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之互動關係,依據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要點第
     十一條訂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本系碩士班研究生擔任研究生之主指導教授者,應符合第五條規定。
第三條    經本系指導教授推薦,在學院院長同意後,院外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教育部部定助理教授以
     上教師得共同指導本系碩士班研究生。
第四條    本系每位碩士班研究生至多由兩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其中一位應擔任主指導教授,且以本系專任教師為
     限。碩士班研究生應於入學第一學年第二學期註冊後3月31日前,於本校資訊系統,登錄指導教授名單,
     下載書面資料送交教務處備查。
第五條    本系主指導教授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始得招收及指導碩士班研究生:
          一、研究計劃部分:須在近兩年內曾主持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公私立機構或
       本校補助研究經費,足以適當支持研究計畫(須經校方認定登錄在案)。
          二、研究論文部分: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TSSCI)之
       論文;人文社會學科論文部分包含「具審查制度的期刊論文和以全文發表於正式學術研討會論文」。
第六條    本系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系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副教授不得超過十名,助理教
     授不得超過六名。但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本系應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碩士班二年級及以上之研究生每學期至
     少應作書面報告一次,該會議由本系主管監督之。
第八條    指導教授之登錄及更換:
          一、研究生應依第四條規定之期限內,於研究生資訊系統登錄選定學位論文指導教授名單下載列印後,檢
       附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書,向本系登記,經本系主管核章後送交教務處研教組備查。
          二、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敘明具體事由向本系申請終止,並由本系通知研究
       生更換指導教授,如研究生無法覓得指導教授或指導教授因生病、辭職、退休、出國或其他因無法再
       繼續指導時,本系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如有爭議,本系主管應進行協調。
          三、研究生因故須更換指導教授時,應填寫「指導教授異動通知書」,並經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及本
       系主管同意簽章後送研教組備查。
          除專案簽呈核定外,研究生未依本條規定而逕自更換指導教授時,其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承認。
第九條    學位論文口試需經指導教授同意始得進行,但如研究生已修畢畢業學分數且已符合本系研究生申請口試標
     準,而因故無法獲指導教授同意時,得向本系提出學位論文口試協調之申請,本系應依自訂之論文口試協
     調程序辦理,並於受理申請30日內將協調結果書面通知研究生。研究生如不服協調之結果,得向學生申
     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條    碩博士學位論文著作權原則歸屬實際完成著作之人,其判斷基準如下:
          一、論文內容係由研究生撰寫,指導教授僅給予研究生觀念指導或架構調整之建議者:由研究生依法享有
       著作權。
          二、論文內容係由研究生撰寫,指導教授給予觀念指導或架構調整之建議,且同時參與論文撰寫及進行修
       改者:其論文著作權歸屬研究生與指導教授共同擁有。
          三、碩博士論文係由教授直接接受政府機關或廠商委託從事專案研究之成果,且聘用學生作為該專案研究
       人員時,此時該專案研究成果之著作權歸屬,應依指導教授與研究生間之契約約定及著作權法第11
       條或第12條規定辦理。
	 碩博士學位論文欲改寫為學術期刊論文發表時,投稿前應徵得論文之其他共同作者同意,並就作者貢獻
     度及排序達成共識,簽署書面同意後,始得投稿。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