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優良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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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6.29(90)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0號函公布
91.09.18((91)高醫教法字第00四號函公布
97.06.26九十六學年度第六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97.07.17高醫教字第0971103276號函公布
100.05.12九十九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5.26高醫教字第1001101703號函公布
101.05.10一OO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通過
101.05.21高醫教字第1011101382號函公布
102.01.10 一O一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2.07 高醫教字第1021100346號函公布
102.11.07一O二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11.21 高醫教字第1021103616號函公布
103.05.06 一O二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05.26 高醫教字第1031101663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昇教師教學成效,獎勵教師教學卓越貢獻,肯定其專業學養及對教學之努力
     與貢獻,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分為「教學優良教師」及「教學傑出教師」。
第三條  「教學優良教師」與「教學傑出教師」之候選人資格如下:
     一、在本校連續任教滿二年以上之專任教師,得為「教學優良教師」之候選人。
     二、凡當選「教學優良教師」者,得為當年度「教學傑出教師」之候選人,惟三年內曾獲「教學傑出教師」者,
       不得為候選人。
第四條  「教學優良教師」及「教學傑出教師」名額:
     一、「教學優良教師」,每學年按各學院教師人數百分之四比率分配名額,比率分配如有小數點時不予進位,其
       差額得累計,但各學院分配未達一名者以一名計。
     二、「教學傑出教師」,每學年至多遴選5位。
第五條  教學優良教師之遴選標準:
     學院應依據網路教學評量分數、創新教材【如開放式課程(Open Course Ware,OCW)、巨型開放式線上課程
     (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 ,MOOCs)】與E化設備(如即時反饋系統IES)之運用、課程大綱與教材上網、
     英語授課、其他教學事蹟(如與教學直接相關之學生獲獎等)、同儕互評等資料;並由各學院自訂遴選細則,經
     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簽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第六條  「教學優良教師」之遴選程序:
     一、教務處於每學年初公告當年度各學院「教學優良教師」名額及截止日期。
     二、各學院依所訂遴選細則進行「教學優良教師」之遴選,並於每年公告截止日前,依公告名額將名單送交教
       務處進行彙整,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之。
第七條  「教學傑出教師」之遴選程序:
     一、初審:
       (一)獲選當年度「教學優良教師」得為「教學傑出教師」之候選人。由候選人自行提供教學歷程與反思、
         教學影片及其他足以佐證其教學傑出之相關資料,由教務處進行資料彙整。
       (二)由教務長推薦初審委員八至十人,簽請校長同意後聘任。由初審委員進行書面審查,選出前50%之教
         師(採以無條件進位計)進入複審。
     二、複審:
       (一)由校長遴聘副校長、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及教師代表三至七人(以本校曾獲「教學傑出教師」
         為優先),校外專家學者四人及學生代表三至七人,共計十四至廿二人,組成教學傑出教師遴選委員
         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本委員會由副校長擔任召集人,委員任期一年。遴選委員會開會時,應有
         委員三分之二出席。
       (二)由本委員會進行複審評分,書面資料佔30%,口頭簡報佔70%,依複審得分選出當年度「教學傑出教師」。
第八條  「教學優良教師」與「教學傑出教師」得獎者,除公開表揚外,並頒予獎勵金。
     一、「教學優良教師」:獎狀乙紙及獎勵金60,000元。
     二、「教學傑出教師」:「金杏獎」乙座及獎勵金150,000元。
     三、經費來源由教學卓越相關計畫以及(或)由學校經費支應。
     四、若獲本校特殊優秀教學人才彈性薪資獎勵者,擇高核發。
第九條  獲獎教師須配合校方參與下列活動:
     一、新進教師研習會及教學相關之研習會,並做經驗分享報告。
     二、擔任新進教師的傳習教師(Mentor)。
     三、由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協助,錄製一門課程之教學內容作為本校開放式課程,或巨型開放式線上課程
       (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MOOCs)。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同意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