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性空間管理暨借用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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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5.06 102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05.30 高醫總字第1031101736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有效利用空間,落實環安衛管理,提高整體資源使用效率,提供執行政府研究計畫研究卓越教師之需要,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彈性空間係指因本校單位調整合併、搬遷或教職員工離職、調職或閒置(未分配使用)空間或
     其他原因之異動而衍生之空間為適用對象;借用者係指在職教職員工。
第三條  該空間之借用由欲借用者及借用單位,依其使用需求及理由,提出借用申請書(如附件一),向本校總務
     處申請借用。空間借用申請書經所屬系科所中心主任及各學院院長審查通過,報請校長核准後與本校簽訂
     空間借用契約書(如附件二)方能使用,借用以一年為原則,借用期屆滿若仍須使用,得於期滿前重新提
     出申請,惟每次借用最長以三年為限。借用期間若因使用目的及需求變更而需調整使用內容及方式,需重
     新提出申請,經核定後重訂借用契約書,方得變更使用。
第四條  借用人對使用之空間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除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情形外,因借用人之過失致建築物或
     設備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空間使用以不修改現有狀況為原則,不得要求增建、改建,如有變更或改裝內部設施(如電源、開關、空
     調、隔間、裝修等),應簽會總務處並經校長核准後方得變更及施作。
第五條  借用單位應負責監督借用人於借用期滿一個月內交還借用空間,在交還空間前,應將從事研究實驗所遺留
     之化學藥品、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等儀器設備及研究實驗所衍生之廢棄物妥善處理、辦理移轉。
     未於規定期限內交還空間者,由本校總務處依法積極執行收回。如有未妥善處理或移轉相關化學藥品、儀
     器設備與廢棄物者,由所屬單位逕行負責後續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該借用人負擔。
第六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借用之空間,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二個月內依第三條規定申請借用或交還。未依法申請
     者,其收回程序依第五條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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