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獎懲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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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6.27八十三學年度院務會議第四次會議通過
83.07.30董事會第十一屆第五次常會通過
84.10.04八十四學年度第二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84.10.05八十四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84.10.27董事會第十一屆第十一次常會通過
91.03.27九十學年度第三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91.04.04九十學年度第八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1.04.26(91)高醫學法字第00五號函公布
95.01.26九十四學年度第四次學生輔導委員會審議通過
95.02.09九十四學年度第六次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
95.03.02九十四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5.03.17教育部台訓(二)字第0950036506號函修正
95.04.10教育部台訓(二)字第0950046037號函核定
95.04.10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1號函公布
101.10.09 一○一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2.02.07 一○一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03.04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1020028970號函修正
102.03.25一○一學年度第四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2.04.11一○一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04.26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1020059845號函核定
102.05.16高醫學務字第1021101462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培養本校學生高尚之品德與良好之生活習慣,樹立優良學風,並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二條,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學生獎懲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準則處理。
第三條  學生行為表現優良,有具體事實足以表率者,得按情節予以下列各種獎勵:
     一、嘉獎。
     二、記小功。
     三、記大功。
     四、特別獎勵:獎品、獎金、獎狀及獎牌等四種。
第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予以記嘉獎之獎勵:
     一、服務公勤、熱心公益,有具體事蹟,表現甚佳者。
     二、參與綜合性、ㄧ般性活動,表現甚佳者。
     三、擔任學生社團幹部或班級自治幹部,表現甚佳者。
     四、參加校內外各種正規比賽,表現甚佳者。
     五、具有其他相當於本項第一至四款情事者。
第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予以記小功之獎勵:
     一、服務公勤、熱心公益,有具體事蹟,表現特佳者。
     二、擔任學生社團幹部或班級自治幹部,表現特佳者。
     三、參加或主辦校內外各種正規比賽或活動,表現特佳者。
     四、為學校爭取榮譽或有傑出貢獻之表現,附有機關行文之推薦者。
     五、具有其他相當於本項第一至四款情事者。
第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予以記大功之獎勵:
     一、參加或主辦全國性、國際性、全球性之各種正規比賽或活動,表現特優或優異者。
     二、為學校爭取最高榮譽或有傑出貢獻之優異表現,附有機關行文之推薦者。
     三、對學校、社會有重大貢獻,並有具體事蹟者。
     四、具有其他相當於本項第一至三款情事者。
第七條  學生之行為有違倫理、法規及校園安寧,經查證屬實者,按情節輕重予以下列懲處:
     一、申誡。
     二、記小過。
     三、記大過。
     四、退學。
     五、開除學籍。
第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申誡:
     一、違反本校「學生考試遵守要點」之規定,且情節較輕者。
     二、考試期間有作弊之嫌經監考老師糾正不服或喧嚷影響考試秩序者。
     三、違反教育部訂定之「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且情節較輕者。
     四、言行不檢,違反校規,但情節尚輕者。
     五、具有其他相當於本項第一至四款情事者。
第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小過:
     一、違反本校「學生考試遵守要點」之規定,且情節較重者。
     二、考試期間攜帶小抄或有其他作弊情事,且情節較重者。
     三、違反教育部訂定之「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且情節較重者。
     四、言行不檢、違反校規,且情節較重者。
     五、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輕微者。
     六、具有其他相當於本項第一至五款情事者。
第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一、記小過之再犯記小過以上懲處者。
     二、違反本校「學生考試遵守要點」規定,故意違犯且情節重大者。
     三、違反教育部訂定之「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且情節重大者。
     四、損害校譽,違反校規,且情節重大者。
     五、從事非法活動者。
     六、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較重者。
     七、具有其他相當於本項第一至六款情事者。
第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以退學之懲處:
     一、觸犯刑事法律之行為,經法院有罪判決入監服刑確定,且經學生事務委員會認定者。
     二、記大過滿三次者。
第十二條 學生違反本準則第十一條之規定且情節嚴重者,得經學生事務委員會決議,予以開除學籍。
第十三條 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嘉獎、記小功、申誡等獎懲案件經有關單位提出獎懲具體事實,由學生事務處會同導師查證無誤者,由學生事務長
       核定後公布之。
     二、記大功或小過以上之獎懲案件應檢具獎懲之具體事實,經本委員會通過者,由校長核定後公布之。
     三、前款審核有關學生重大獎懲事項時,除應通知有關所、系主任、導師及有關人員列席外,並得通知學生代表及當事
       學生列席,俾其有說明之機會,以維護學生權益。
     四、學生受記大功或記大過以上之獎懲案件定讞後,除通知本人、所、系主任及導師外,另應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
     五、退學及開除學籍依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學生對獎懲處理有異議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依「學生申訴辦法」程序檢具「申訴書」,向本校學生申訴
     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功過累積計算,所受之獎懲功過可以互抵,但不能取消記錄;退學及開除學籍,概不得因以前曾受獎勵,
     要求折抵減免。
第十六條 學生每學期操行成績按獎懲等級,分別給予加分或減分,基準照本校「學生操行成績考查要點」核定之。
第十七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實後,依情節輕重,及學校之懲處種類所提
     懲處建議核處。
第十八條 本準則經本委員會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