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人文與藝術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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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9.03 一O一學年度人文與藝術教育中心第2次中心會議通過
101.11.08 一O一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一次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1.11.28 (101)高醫人社院字第1010027號函公布
103.03.25一O二學年度人文與藝術教育中心第5次中心會議通過
103.04.03 一O二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2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103.04.29 (103)高醫人社院字第1030022號函公布
103.09.22 一O三學年度人文與藝術教育中心第2次中心會議通過
103.10.23 一O三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1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103.11.11 (103)高醫人社院字第1030028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人文與藝術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名,由本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並推薦專任教師代表六至七名,以及與學生代表一至二名為委員,陳請校長聘任
   之。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一至二名擔任之。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三、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各項內外部回饋意見採主題式課程審查,落實課程品質管控。
   (二)研擬通識博雅核心領域「公民素養領域」、「審美鑑賞領域」、「全球在地領域」及「 性別與STM領域」的課程規劃及審查,
      並規劃授課教師等相關事宜。
   (三)審議其他有關課程相關事項。
   (四)上述領域新開課程審查流程依審查流程表辦理。
   (五)決議事項陳報「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審議。
四、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
   為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五、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六、 本要點經本中心會議及院課程委員會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